上交所正式發布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規(3)
作 者:上交所 來 源:上交所網站發表日期:2018-11-19
另外,退市改革方案對重新上市條件也作了修改。對于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同時,對于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后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以傳遞從嚴實施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避免退市過程出現不必要的反復,引發市場投機炒作。
五、多舉措完善配套機制,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重要制度改革完善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之一,直接關涉投資者利益,矛盾糾葛較為集中,利益訴求較為復雜。對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而言,公司股票退市,投資者將因此失去主板市場交易機會。但整體上看,將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的公司清出市場,能夠凈化市場環境,健全市場優勝劣汰機制,促使公司規范經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是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治本之策。
這次退市改革中,在具體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方面,主要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風險警示制度設計、相關主體權利限制、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在上市公司面臨退市風險時,及時督促其對外披露,進行風險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在交易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制。這一系列制度的設計,就是要促使投資者理性投資,充分考慮投資決策與風險承擔能力之間的匹配性。除此之外,前一階段發布的減持規則中,已經規定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已經日趨成熟,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力度也逐步加大,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渠道實現利益訴求。實踐中,已有不少個案的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六、明確規則銜接安排,保障退市新規平穩實施
這次新規發布后,為保障新規平穩實施,在新老規則銜接上作了比較具體的安排:
一是證監會《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這一安排,與證監會《決定》的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是考慮到相關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時,即可能對公司的上市地位產生重大影響,以此適用新規,符合實際情況,符合退市新規的規范邏輯,也是從嚴治市、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優勝劣汰的必然要求。
二是關于年報造假重大違法新老劃斷的起算時點??紤]到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證監會發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見后才正式實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年報造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條不再考慮。例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凈利潤退市指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