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發布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規
作 者:上交所 來 源:上交所網站發表日期:2018-11-19
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正式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同時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修訂)》。在此過程中,上交所廣泛吸收市場各方意見,凝聚共識,明確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違法情形和實施程序,制定了標準更客觀,程序更透明,針對性更強,威懾效果更好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業務規則。退市新規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夯實基礎制度,規范市場出口,引導合規發展理念,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
一、堅決貫徹證監會決定,上交所切實擔起退市實施主體責任
2018年7月2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根據證監會決定,上交所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能,建立起了權責清晰的決策機制、程序規范和認定標準。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依法對相關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作出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制定并發布了《實施辦法》,相應修訂了《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則。
2016年,博元投資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依法依規終止上市,成為資本市場第一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這一實踐得到市場各方的認可,也為后續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這次退市改革中,上交所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按照證監會《決定》的原則要求,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進行了相對類型化、具體化的規范,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提高了規則的可操作性。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上述系列規則的發布實施,是上交所堅決貫徹證監會要求、發揮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的重要體現,充分落實了證監會本次退市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改革目的。
二、優化證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增強實踐操作性
從證券重大違法退市整個制度設立來看,主要圍繞的是相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影響上市地位。因此,實施辦法圍繞上述主旨,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這4種情形集中圍繞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進行規范,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客觀、細化,為后續執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據。
證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中,欺詐發行主要是立足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申請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應條文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欺詐發行罪。其立法邏輯在于欺詐發行的公司,自始獲取上市地位時即存在瑕疵。將其清出市場能夠維護整個市場誠實信用的基礎,也有利于從嚴規范資本市場入口;對于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規范邏輯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間是否隱瞞了已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而應當終止上市的事實。出現這類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嚴重背離了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無法向投資者提供關鍵的定價信息和投資決策參考,扭曲了市場正常定價機制和淘汰機制。無論是從其自身財務狀況,還是信息披露的合規水平來看,均不適宜繼續留在滬市主板市場,應當依據上市規則予以退市。如其通過財務造假維持上市地位,則擾亂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壞了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也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需要從嚴監管,將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