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明年起施行 單位不繳納罰5萬
據上海住房公積金網 為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明年1月1日起,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按相關標準進行處罰。而對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將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9月21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和教育整改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執法監督職責:
(一)依據國家、本市有關法規規定制定行政執法操作規范;
(二)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三)實施行政執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四)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ㄎ澹┴撠熥》抗e金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
?。┓?、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邆淞己玫恼嗡刭|和職業道德;
?。ǘ┚邆湎鄳姆芍R和業務能力,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
(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按規定著裝統一,佩戴證章標志;
(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ㄎ澹氖滦姓谭ɑ顒樱袷胤ǘǔ绦?,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第三章 行政執法范圍和行政處罰標準
第七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ㄒ唬﹩挝辉O立時間在2年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ǘ﹩挝辉O立時間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挝辉O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ǘ﹩挝粦O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挝粦O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個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ㄒ唬┻`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的罰款;
?。ǘ┻`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ㄈ┻`法所提款額在5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違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的罰款;
(二)違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ㄈ┻`法所提款額在2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ㄒ唬┨峁┨摷?、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的罰款;
(二)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ㄈ┨峁┨摷?、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3倍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和檢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時間內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ㄈ┢渌婪☉攺妮p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當事人有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第十五條 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調查。
市公積金中心有權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ㄒ唬Ξ斒氯诉M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ǘ┮螽斒氯颂峁┡c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等;
?。ㄈ┎扇∮涗洝浺簟浵?、照相或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ㄎ澹┢渌{查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的調查、詢問,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ǘ敻恼锤恼?,依法作出《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或者《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
?。ㄈ斒艿叫姓幜P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ㄋ模`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處以1000元及以上罰款,對企業處以3萬元及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應當自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方式送達:
?。ㄒ唬┲苯铀瓦_受送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ǘ┦芩瓦_人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ㄋ模┎扇∩鲜龇绞綗o法送達的,或者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應在市公積金中心(本部或區縣管理部)公告欄和網站、受送達人住所地,或者規定的報紙上公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ǘ┥暾埲嗣穹ㄔ簭娭茍绦?。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結案:
?。ㄒ唬┊斒氯烁恼`法行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
(二)當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積金中心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ㄈ┤嗣穹ㄔ菏芾硎泄e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ㄋ模┤嗣穹ㄔ菏芾硎泄e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ㄎ澹┢渌麘枰越Y案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按規定在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