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三金”能否兼得?
近年來,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勞動者越來越懂得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訴求正當利益。一名懂法的勞動者,在遇到突發情況和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一名不懂法的勞動者,即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是渾然不知。日前,在六安經濟開發區某企業工作的市民周守志就切身體會到了懂法與不懂法對自身的影響有多大。
是否支付這筆錢 勞資雙方存分歧
周守志在六安經濟開發區某企業上班,從事機械操作。今年上半年,周守志在操作機械時,不慎被機器絞傷了手臂,后經醫療機構鑒定,構成八級傷殘。經過大半年的治療,周守志的手臂傷愈,但當他傷愈準備再次回到公司上班時,被公司告知因為合同到期,公司不再準備與他續簽勞動合同。
“不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我失去了工作。但因為考慮到公司在我受傷治療期間,積極的支付了各種費用,我也就同意了不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周守志對于公司的決定,也表示理解。但當周守志與公司談及相關的后續事宜時,雙方發生了分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像我這種情況,公司應當向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方面只答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不同意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周守志說。
據周守志介紹,公司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兩筆費用是法律基于對工傷職工的特殊保護而在一般補償金之上給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具有補償的性質,按照公平原則,周守志獲得了這兩項補償后,不應當重復獲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由于存在分歧,雙方多次交涉未果。
主管部門“一錘定音”
“周守志這種情況,用工單位應當支付給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市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院副院長梁允讓明確地說。
據梁允讓介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于傷殘后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勞動者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應付工資,以此類推,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的平均工資支付。”梁允讓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