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 康:“普遍征收”房產稅不適合中國國情
作 者:賈康 來 源:《經濟》發表日期:2013-10-11
房產稅改革方向已明確,關鍵是進一步提高實施方案可行性。有關管理部門的改革文件,已多次明確規定要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表明這一改革方向其實已經被鎖定。但提高改革實施方案的可行性,還需在不絕于耳的反對意見中注重合理化的設計。
房地產調控中前一段熱議的國五條關于交易環節嚴格按照20%征稅,其實政策的框架原來也有,但這一次很多人感覺難于執行,因為沒有實施細則,也沒有配套政策。結果很多地方出現人們要搶搭末班車,在政策細則沒落地的時候趕快成交,形成井噴行情,而且逼出了聽來荒唐的所謂離婚潮,這就是政策與信息都不配套造成的副作用。所以在這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項上,調控和改革必須處理好頂層設計,注重理順機制,全面協調配套,才有望取得好結果。
房產稅改革的一些相關情況和認識值得考慮。
第一,中國居民住房自有率的水平很高,但是差距在拉大。福布斯有一個調查結果披露,中國富裕階層至少40%有3套以上的住房;北京大學的調查結果也顯示,近九成中國家庭擁有產權房,超過10%的家庭擁有兩套以上的住房。這些調查結果精確不精確可以討論,但是中國在自有住房方面的差距確在拉大,這是需得到稅收等經濟杠桿調節的。
第二,在住房上遇到困難的主要是什么人?現在最突出的是城鎮低收入階層和收入夾心層。特別是進城的原農村居民。農民工也要有地方住,但“住有所居”靠什么?“收入夾心層”覺得自己應該過體面的生活,但是到了買房的關口,往往力不從心,千方百計買了房以后是當“房奴”,可能更多的是望房興嘆。所以在中心區的商品房價不可能壓得很低的情況下,必須增加低端人群的保障房供給并采用對他們合適的“宜居租房”機制。
第三,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健康發展,需要相關稅費的整合式通盤改革。稅費的作用,既可以減少房地產市場泡沫,抑制肆無忌憚的炒作和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等,又可以為地方稅體系的健全和收入分配、財產配置的優化提供正面效應。在保障軌和市場軌的“雙軌”統籌下,從不動產開發到住房交易,再到住房保有各個方面的稅費的合理化整合,不可避免應包括在住房保有環節的稅收,要從無到有。
第四,我國對消費住房的房產稅可否實行“普遍征收”?這直接涉及房產稅改革的方案設計思路問題。我雖然一向力主推進房產稅改革,但一直強調主要是調節高端。作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在這個事項上只調節高端的原則非常重要,應及早明確,給全社會吃“定心丸”。美國式的“普遍征收”不適合中國國情,會使這一改革無法施行,在可以預料的歷史階段內,只應當是“高端征收”。也就是說,開征房產稅時應該有“梯級差別”,比如第一套住房不征收,或是人均居住面積的指標應該放寬松一些予以免稅,第二套稅率可考慮從低,第三套開始再按標準稅率征收,這樣可以使房產稅的框架建立和征收工作較為順利地推進。而那些因房產稅經濟負擔作用而由原空置轉為出售或出租房子的情況,可以減少房屋空置率,提高租房市場上的供應量,從而平抑房租的漲幅,是明顯的資源配置優化和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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