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還需找到杠桿支點
來 源:山東商報發表日期:2015-06-12
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及說明。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則不再征收排污費。環保稅不向個人、機動車等征收。
正在征求意見的《環保稅法》草案,從稅收的設計上實行了差稅率,體現“獎與罰”的特性。并且在稅率制定上作出了趨嚴的制度安排。草案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稅率只能提高,不能減小。這些,有利于促進產業與行業,環保受益、不環保產品成本更高的整體環境,消除排污費征收“一桶鐘”,鼓勵排污的“負激勵”效應。
不過,立法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環保稅作為環保的經濟杠桿,在執行層面上如何能夠找到支點。環保稅不同于其它的稅種,其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稅率基準的確定能不能起到約束作用,說簡單一點,差別稅率產生的稅收差額與企業生產的污染防治運營成本之間,有沒有可比性,如果稅收遠低于治污成本,對于促進環保沒有絲毫的作用。二是,環保稅建立在逐個企業排放實時監測基礎上,按量、按清潔程度征收,稅收機構如何與環保機構結合起來,實時監測如何避免與當下“技術達標”式偷排的亂象,都是征收環節要解決的難題。如果不能有效堵住這些漏洞,抓不住企業排放的“落差”,環保稅則可能淪為排污費的新馬夾。
環保稅立法只是第一步,推動它的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稅率基準確定的精細化、科學化機制,一個行業、一類項目的排放一個稅率,并與排放標準的修訂、產業政策的調整結合起來,實現稅率動態調整的無縫對接。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環保與稅收聯動的科學征管機制,加大企業排污實時監測建設力度,建立數據常態采集與核查制度,讓環保稅收、排放監測、環保執法聯動一體,真正避免稅收與環保“兩張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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