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詳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稅收優惠政策
來 源:東方早報發表日期:2014-01-10
財政部8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適用的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根據通知,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以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四項條件,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這些條件包括: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三項條件,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這些條件包括: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通知還指出,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關鍵字:財政部,國稅總局,詳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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