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
作 者:胡勇 來 源:財會信報發表日期:2013-10-17
“營改增”已經在全國多個省份試行,涉及的行業主要有交通業、物流業和現代服務業等。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服務業類別,也在試行之中,本文就“營改增”對事務所的影響進行介紹。
“營改增”后稅率的變化
“營改增”主要的變化在于由價內稅改成了價外稅,事務所購進的物品所含增值稅項可以抵扣;如果客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事務所收取的營業收入所含增值稅在客戶處可以抵扣,避免了重復征稅。
“營改增”后,事務所適用的稅率發生了變化,由原來5%的營業稅稅率改為6%的增值稅稅率。
“營改增”對事務所的正面影響
“營改增”對事務所的正面影響主要有:
(一)有效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
原有稅制因為是價內稅,不存在抵扣等,進項稅金只能作為成本列支。銷售稅金也只能在總收入中扣除。對于客戶也是重復征稅。實行增值稅后,事務所和目前所有生產、貿易企業一樣,購進和銷售的兩端都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了。
(二)可有效開拓客戶
事務所的客戶群體如果大部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事務所開具的服務發票所含增值稅金可以抵扣,為客戶減輕了稅負。舉個例子:如某筆業務原審計服務收費為20萬元,假設該項業務事務所需要購進的材料為1.17萬元(其中增值稅0.17萬元),事務所需要交納營業稅金為1萬元,則事務所除稅后的收入為19萬元,材料成本為1.17萬元,客戶所列成本也為20萬元;改為增值稅后,如果事務所收費降低0.5萬元,改為19.5萬元,則應繳納增值稅為1.17萬元,含稅總價為20.67萬元,事務所除稅后的收入為19.5萬元,材料成本為1萬元,客戶所列成本為19.5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營改增”后如果運作得當,事務所和客戶的成本都下降了。相應的國家的稅收收入也減少了。從理論上講,“營改增”的目的就達到了,結構性減稅措施給企業真正帶來了實惠。
(三)有利于事務所的良性發展
無須多言,任何一個行業,避免重復征稅,肯定是有利于行業整體發展的。同時對于事務所之間以及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稅負障礙,有利于事務所之間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營改增”對事務所的不利影響
“營改增”對事務所的不利影響主要有:
(一)客戶的接受程度有待考驗
客戶群體為一般納稅人的,均歡迎“營改增”,對于客戶的成本是一個較大的降低,但是對于已經簽訂的合同或者已經談妥的價格,客戶普遍不愿意修改,堅持總價不變,為此事務所承擔的流轉稅負會比原來增加(不考慮進項稅金),客戶群體若為非一般納稅人,則會對事務所產生議價壓力,因為非一般納稅人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它們不希望增加額外的稅收負擔。
(二)事務所支出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過窄
事務所的支出中,相當部分為差旅費,大約占事務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為無法取得運輸部門和住宿經營部門的增值稅票據,因而只能全額計入成本。
事務所的支出中主要有:差旅費、租金、物業管理費、餐飲、會議費、行業會費、職業保險金、印刷費、辦公用品、通訊費用等。而這些費用所涉及的行業大部分均是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絕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
由上述可以看出,從理論上來說,應該是“營改增”后可以有效降低事務所的稅負,但是因為國家稅制改革的漸進過程,尚未到完全的“營改增”階段,而事務所目前支出的項目絕大部分為尚未“營改增”的項目,因而在當前階段,事務所增大了稅負。
改革不能只考慮一方面的利益,首先,“營改增”是整體的趨勢,符合稅制原理,但是鑒于國情,必然是穩步推進,在推進的過程中,勢必會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之處,因而理解、適應才是最為正確、務實的選擇,因為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趨向于完全的公平。
對此,筆者期待著增值稅在各個行業的普遍推行,只有這樣,結構性減稅才真正達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