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國企套保制度成障礙 會計核算存爭議
來 源:第一財經日報發表日期:2013-03-12
企業利用期貨市場規避現貨風險,制度問題恐怕是最大的障礙之一。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長楊邁軍近日在兩會期間就做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套保業務管理制度的建議。楊邁軍表示,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國有企業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數量仍然偏少,比例偏低。造成這種狀況有多種原因。除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期貨市場服務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待提高外,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有關國有企業套期保值業務的管理制度規定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影響了國有企業參與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的積極性。
楊邁軍指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損益,而被套期項目一般以歷史成本計量,套期保值項目與被套期項目之間的計量屬性不同。因此,國有企業在實際會計核算時存在一些爭議。
此外,上述準則要求國有企業參與套保業務時,套期工具和被套項目在數量和時間上須一一對應,但是沒有明確套保有效性的計算方法和公允價值的計算依據。實踐中,多數會計師事務所簡單地將企業的套期保值盈虧在80%~125%以內部分按上述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賬面處理,不符合有效性范圍的套保業務則要求企業將其調整至投資收益科目核算。
而根據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及依據該辦法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種賬面調整架構得出的審計結論將會使得企業的期貨交易性質由套期保值轉變為衍生品交易業務(即投機),不利于企業積極主動地利用期貨市場管理市場風險。
楊邁軍還表示,現在對國有企業套期保值業務還缺乏統一、明確的制度規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而目前,我國僅有《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這一個辦法,國資委對國有企業參與境內外期貨市場套期保值業務尚未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國資委對國企套保業務的監管尺度不一,不利于國企套期保值業務的開展。
楊邁軍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進行調整,使得企業可以按照凈風險敞口的方式參與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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