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
作 者:朱寶琛 來 源:證券日報發表日期:2012-10-11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信息披露質量,使評估報告使用者和社會公眾能夠充分地理解評估結論,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日前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指引》明確了重點關注的事項,其中,瑕疵披露、重大不確定性、期后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是此類業務報告的監管點,因此對此進行了強調和具體化。
據中評協負責人介紹,指引對“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進行了界定:只針對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中界定的評估報告。其后的具體建議條目還包括:對相關審計報告及其類型的關注與披露;注冊資產評估執行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評估時應披露內容;采用收益法評估時應披露內容;采用市場法評估時應披露內容;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應披露內容;引用土地估價、礦業權評估結果時應披露內容;評估結論確定過程應披露內容;瑕疵事項、重大不確定性、期后事項的披露。
同時,指引還明確了重點關注的事項,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審計報告類型、審計口徑與評估范圍的關系是關注和披露的重點。二是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評估往往價值較大,法規和各級政府管理規定存在不一致,權力事項差異很大,是重大資產重組報告容易出問題的地方。注冊資產評估時自己執行評估業務和引用其他專業機構報告對信息的掌握不同,法律責任也不同,《指引》對這兩種情形進行了區分,對注冊資產評估時執行評估,建議披露更多的內容。三是收益法、市場法評估參數的選擇是監管部門關注的,《指引》給出了具體披露建議。四是瑕疵披露、重大不確定性、期后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是此類業務報告的監管點,《指引》對此進行了強調和具體化。
與此同時,為促進中小評估機構提高業務質量,指導中小評估機構加強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還組織起草了《中小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引(征求意見稿)》。
《指引》明確中小評估機構最高管理層可以一個人,有限責任制的可以為法定代表人,合伙制的可以為首席合伙人。同時,還對強化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方式進行了細化,如要求新入職評估人員簽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承諾函,員工每年簽署一次遵守職業道德的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