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業廣告業務費扣除優惠政策發布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2-06-15
現行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2009年7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曾經發布過《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中,對化妝品、醫藥、飲料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優惠期從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本次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上次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基礎上又延續了五年。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仍舊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