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價值估值存在問題 同致信得被警示
來 源:證監會網站發表日期:2019-01-09
關于對同致信德(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袁湘群、鄧厚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同致信德(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袁湘群、鄧厚香: 你們在對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能源)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所涉及的西安新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環能源)資產組可回收價值進行估值的業務中,參考了《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有關規定,同時你們出具的估值咨詢報告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規定的專項文件,應當履行審慎核查義務。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根據業務約定書恰當執行估值業務、合理使用假設、出具報告 你們接受華新能源委托,對新環能源資產組可回收價值進行估值過程中,認為新環能源提供的預測數據依據不充分,收入和利潤的實現均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無法正常出具評估報告。你們未根據業務約定書約定,解除業務約定書或訂立補充協議等,而是僅根據新環能源提供的預測數據估算其價值,并假設新環能源提供的預測期(2018年-2022年)內凈利潤能如期實現,從而出具了帶有限制條件的估值咨詢報告。你們在已知華新能源將依據你們出具的估值咨詢報告進行商譽減值測試的情況下,未能根據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業務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假設,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 二、估值程序存在問題,未對相關事項履行審慎核查義務 (一)未對預測收入的可實現性履行審慎核查義務。 1.新環能源2017年工程收入呈下降趨勢,但公司預測其2018年至2022年工程收入分別同比增長30%、20%、18%、2%、2%。你們對新環能源建造合同收入預測復核的主要依據為新環能源提供的已簽項目及預計項目統計表,但未對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執行走訪或察看等程序,未對公司預計大額合同的可實現性進行分析,未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 2.受下游行業產能過剩影響,新環能源鍋爐銷售業務需求近年呈下滑趨勢,但公司預測其2018年銷售商品收入為9,907.06萬元,較2017年增長180%。你們未對增長合理性進行分析、判斷,未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 上述事項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毛利率合理性履行審慎核查義務。 新環能源2017年建造合同毛利率為24.72%,但公司預測其預測期建造合同毛利率30.15%,你們未對預測期建造合同毛利率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判斷,未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簽字資產評估師袁湘群、鄧厚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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