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因債券欺詐發行遭刑事判罰
作 者:徐昭 來 源:中國證券報發表日期:2018-02-28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恒通(福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通公司)欺詐發行債券一審作出刑事處罰,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作出刑事判決;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受托管理人申萬證券公司(現更名為申萬宏源證券)一審作出刑事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中恒通公司欺詐發行私募債一案中,法院不單對發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罰,還較為“罕見”地對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商業受賄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為做出了刑事判罰。
發行人、中介機構合謀造假遭罰
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公司董事長盧漢某(原法定代表人)為解決公司資金困難決定發行私募債券。
知情人士透露
“盧漢某經他人介紹與申萬證券公司的邊某某相識,經協商后決定由申萬證券承銷中恒通私募債券。其間,邊某某向盧漢某、盧文某、盧華某介紹了發行債券的基本要求。盧漢某則向邊某某等人介紹了中恒通公司發行債券的目標規模(1億元以上)和公司實際財務情況(尚未達到債券發行要求)。”
“盧漢某、邊某某等人經商議,決定調整中恒通公司財務報表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等主要內容,以使其符合發行債券要求。”
2013年8月至10月間,中恒通公司聘請利安達公司負責中恒通公司的審計項目。期間,中恒通公司向利安達公司隱瞞了公司存在巨額債務等事實,還提供了虛假的賬外收入材料、股東會決議等。
利安達公司根據上述材料調整了中恒通公司的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從而出具了虛增中恒通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資本公積6555萬余元的標準無保留的1289號審計報告。
2014年1月24日,中恒通私募債項目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獲準發行。同年5月至7月,中恒通公司實際發行私募債1億元,分別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和民間債務、支付保證金、擔保費、審計費和承銷費。
2014年8月,邊某某利用其姐夫的賬戶非法收取盧文某支付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2015年12月,中恒通公司財務狀況異常,出現違約情況。
2016年9月,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原因,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裁定中恒通公司破產重整。
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對發行人作出一審判決,中恒通公司、盧漢某、盧光某和盧文某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以及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單位退賠投資者投資款項;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申萬證券公司的邊某某做出一審判決,邊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除判處有期徒刑外,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共4人做出一審判決,因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目前,涉案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積極推動債券犯罪刑事打擊
業內人士指出,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刑事打擊對于震懾債券市場惡性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一直積極推動、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各類債券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此前,廈門圣達威服飾有限公司及浙江圣奇運動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欺詐發行私募債券案,分別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法院對一系列債券欺詐發行案件作出判決,是我國債券市場法治化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這是債券市場首批因欺詐發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將對債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對于維護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將有力促進債券市場的長期規范發展。
該人士強調,尤其是中恒通案中,法院不單對發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罰,還較為“罕見”的對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商業受賄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為做出了刑事判罰,這對于促進中介機構人員切實承擔起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不斷強化監管執法力度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
“除了推動對相關債券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監管層還秉持發展與監管并重的原則,對交易所債券市場進行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不斷強化監管執法力度。”
前述人士建議,監管層應該繼續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債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對于監管中發現的相關債券犯罪線索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責,提高行刑銜接效率,實現對債券違法犯罪行為的“立體”打擊,推動交易所債券市場的長期健康規范發展。同時繼續把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日常監管作為一項長期持續性的重點工作來抓,促使發行人形成明確的規范預期,不斷推動市場的長期規范發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債券市場規范需要繼續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著重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的監督,強化中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做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將違法行為盡可能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同時,社會各界應當繼續加強相互合作,發揮債券受托管理人等既有制度的功能,使市場主體、監管機構、公安司法等各部門能夠實現對債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共同監督,聯手凈化債券市場,促進債券市場規范發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查處債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監管、加大規范處罰的力度,鼓勵受害投資者通過訴訟、仲裁獲取損害賠償之外,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引入刑事制裁的執法措施,使得嚴重違法的行為人受到嚴厲懲處。”這就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監察監管加強合作、共享信息,在證券市場的執法行動中形成合力。
本文關鍵字: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