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就會計所相關文件征求意見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7-11-27
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017年8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新辦法的貫徹實施,財政部研究起草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請各地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7年12月4日前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主要就不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的資格條件及后續管理進行了規范。主要內容為:(1)明確了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范圍。本著穩妥推進的原則,為防止非注冊會計師控制事務所對執業質量和內部治理造成的隱患,結合試點情況和歷史延續,其他專業資格人員范圍暫定為目前與事務所業務關聯度高的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造價工程師三類。之后將視實施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再予調整。(2)比照注冊會計師擔任合伙人條件,對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未受過刑事處罰、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有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等。(3)為防止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控制事務所,對人員比例進行了限定,即此類合伙人總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任一非注冊會計師合伙人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位居前5位等。(4)明確了相關后續管理措施,包括變更備案和年度報備要求等。
(二)關于《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主要就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程序等進行了規范。內容上基本延續了《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相關規定,并依據89號令作出了必要調整。主要內容為:(1)明確了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的條件,即轉制后事務所應當符合89號令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且一半以上合伙人在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2)規定了轉制的基本原則,即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3)規定了轉制程序和申請材料。(4)明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按變更備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