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抵扣的六大概念性誤區
作 者:左岸金戈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7-09-04
誤區一: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用于除不得抵扣外的項目,就可以抵扣進項。
誤區探因:造成錯誤的理解,大概是認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都是采用“排除法”,也就是只要不屬于不能抵扣范圍的,都可以抵扣。所以如果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用于除不得抵扣外的項目,就可以抵扣進項。造成此誤區的原因是我們以為對于增值稅進項抵扣,我們總結了這個萬能的“排除法”,來套一切的情形,其實我們學習稅法不能總想用一個辦法把所有情形都涵蓋,在充分理解概念的前提下,總結一般規律,同時還要考慮特殊情況。
正解: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也就是其并未區分購進后,“用于”用于什么。也就是只要屬于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無論用于什么,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二:購進外賣食物不屬于購進餐飲服務,所以可以抵扣進項稅務。
誤區探因 :造成錯誤的理解,大概是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餐飲住宿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與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納稅人外賣食品未同時提供餐飲場所,屬于根據36文定義,不屬于提供提供餐飲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實如果沒有財稅〔2016〕140號,我們這么分析是沒錯錯的,且這個問題爭議也比較多。但是后續文件單獨就這個問題明確后,那就是按照規定來。
正解: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等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三:企業將即將過保質期貨物自行銷毀,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誤區探因:造成錯誤的理解,大概是認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因此將貨物銷毀認定為屬于條文規定的沒收、銷毀、拆除三類情形。此類錯誤主要是對于稅法條文的字面意義理解不到位造成的。稅法很多問題,都不是差不多就可以的,要充分吃透文字以及文字背后的含義,必要時需要咬文嚼字。
正解: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其沒收、銷毀、拆除其前提是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只有在此前提下的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才屬于非正常損失,其他情形不屬于。
誤區四:經營租賃取得的不動產改擴建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進項稅額分兩年抵扣
誤區探因:造成錯誤的理解,大概是根據條文: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認為只要是改擴建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都需要分兩年抵扣。此條文主要還是對于定義的把握不準造成的。
正解: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2016年第15號有關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也就是經營租賃的不動產不屬于文件所指的“取得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五:購入的固定資產,在會計上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進項稅額也需要分兩年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探因:產生此誤區,大概是認為:購進的固定資產,不管會計處理上是什么科目,都必須根據實質來認定,所以其進項稅額分兩年抵扣。這種錯誤主要是人為的主觀意識出現了錯誤,以自己頭腦中存在的混亂的稅法概念,比如“實質重于形式”等來界定其他問題造成的。
正解: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從條文規定來看,其規定了“并在會計制度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此問題可能部分人對此存疑,具體以當時實際為準。那么我們可以在其他地方的增值稅政策中,找到對此的規定。比如湖北國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不按"固定資產"核算(如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抵扣.比如內蒙古:《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二(不動產部分)》第(十一)款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不按“固定資產”核算(如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抵扣。
誤區六: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需要轉出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
誤區探因:產生此誤區的,大概是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部分人根據條文字面去理解,認為規定單獨寫“購進的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那么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是否意味需要轉出。此誤區主要是對于增值稅中貨物的定義沒有理解造成的。
正解:首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有關規定,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其次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資產。由此在增值稅的概念中,固定資產屬于有形資產,而有形資產屬于貨物增值貨物的定義范疇。所以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文/左岸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