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扣稅憑證再出管理新規
作 者:無憂草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7-05-23
中國會計視野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下發《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53號),稅務總局決定聯合海關總署共同開展海關繳款書聯網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中增加海關繳款書聯網核查功能,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系統功能啟用后將有五大變化:將收發函的傳遞方式由郵寄調整為通過核查系統實現;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發函時限由15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納稅人申請數據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核查系統向重號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如需要可通過核查系統向稅款入庫地直屬海關發函,進行核查;稅務機關在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核查時,可通過審核企業外匯付匯信息、進口合同信息等資料對企業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性和真實性進行確認。
通知強調,海關繳款書核查相關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2013〕76號)執行。
在新功能正式啟用后,未完結的核查工作仍按原有紙質方式回函。新的核查工作任務,應通過核查系統實施,如遇特殊情況,可采取原有模式進行特別處理,并對未使用核查系統開展核查工作的特殊情況做出文字說明存檔備查。
相關法規: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