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6-12-19
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計處理規定》),公告稱,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促進《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發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會計處理規定》包括,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賬務處理、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等內容。
《會計處理規定》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會計處理規定》對十項會計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等方面內容。
《會計處理規定》指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此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于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及《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等原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