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6-12-12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管理規程》適用于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管理規程》指出,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管理規程》明確,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管理規程》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登記簿》復印件;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管理規程》強調,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稅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范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范納稅人少繳核定征收印花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