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完善政府補助、終止經營會計準則
作 者:沈漠 來 源:財會信報發表日期:2016-08-24
8月10日、11日,財政部分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第×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終止經營準則(意見稿)》),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
政府補助準則亟需修訂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時間。隨著經濟業務日益復雜,《政府補助準則》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補助和收入需明確區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補助,還有可能是政府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和政府購買服務。新能源汽車價格補貼、家電下鄉補貼等名義上是政府補貼,實際上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且構成了企業商品或服務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而不是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實務界希望在政府補助準則中明確規定政府補助和收入的區分原則。
二是關于會計科目的使用問題。現行應用指南規定,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但在實務中,部分補助資金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不宜計入營業外收入。實務界建議修改現行政府補助準則應用指南中不適應實務操作需求的規定。
三是關于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實務界對《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關于財政貼息會計處理持有不同觀點,希望在我國政府補助準則中明確財政貼息的處理原則。
上述負責人表示,“鑒于實務中存在大量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們于2016年初啟動了《政府補助準則》的修訂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實務案例。我們收集了近年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有關政府補助準則執行中的案例,并通過國內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征集政府補助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和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業務類型和會計處理,充分了解實務情況。二是召開準則修訂座談會,組織來自證監會、國資委、滬深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大型企業,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高等院校的代表,就政府補助準則修訂的具體技術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三是開展實地調研。我們赴有關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地調研,了解政府補助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四是起草征求意見稿。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政府補助準則修訂的初稿進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明確政府補助范圍
上述負責人稱,根據座談和調研的情況,實務界普遍認為現階段《政府補助準則》規定的原則仍然適用,但急需對應用指南的內容進行修改,并對實務中難以判斷的問題給予更詳細的指導。為此,《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首先,在原準則的基礎上,《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增加了對政府補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區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是政府補助、政府資本性投入還是政府購買服務。
其次,《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允許企業從經濟業務的實質出發,判斷政府補助如何計入損益。其中,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最后,《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對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做了更詳細的規定,并提供了兩種方法供企業選擇,既不違背國際趨同原則,也允許企業選擇簡易方法,滿足不同企業的現實需求。同時,《政府補助準則(意見稿)》對財政貼息的賬務處理與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終止經營等規定亟待完善
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進行恰當的分類、計量和列報,對終止經營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報表使用者評估資產處置及終止經營的財務影響,判斷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
上述負責人介紹,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4號——固定資產》、《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這些規定為規范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后續計量、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等問題的細化規定或指引,不利于實務操作。
近年來,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特別是今年以來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積極推進,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亟待補充細化,有必要制定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系統性規范,以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相關性、及時性的需求,服務于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
另一方面,2004年3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此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又先后在發布《第11號——合營安排》、《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第9號——金融工具》和修訂《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時,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進行了修訂。
“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的基礎上,我們經過收集整理實務案例、梳理研究相關準則、召開座談會、開展實地調研等工作,起草了《終止經營準則(意見稿)》。”該負責人稱。
細化計量和信披要求
《終止經營準則(意見稿)》主要內容是規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
本準則沿用現行準則的有關規定,明確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如果該出售計劃需要得到股東或者監管部門批準,應當已經取得批準。
“企業必須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這一要求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嚴格。這主要考慮到根據過去幾年的準則執行經驗,較嚴格且明確的劃分條件便于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解讀準則并嚴格執行,有利于防范企業利用持有待售類別操縱利潤,便于監管機構監管。”上述負責人稱。
不過,本準則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在意外或罕見情況下,放松“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要求,從而更符合實務中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關于計量方面,本準則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進行了細化規范。
關于終止經營的列報,本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在附注中披露有關終止經營損益和現金流量的詳盡信息。
該負責人解釋稱,在利潤表主表中增加有關終止經營損益的信息,有利于財務報表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有利于報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經營將無法為企業創造現金流量。但如果在報表中提供過多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可能造成冗余,而且,終止經營在未來能產生的現金流量十分有限,以匯總金額披露應該能夠滿足報表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因此,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項目反映終止經營損益,其他細化信息則在附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