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大變化
作 者:劉志耕 來 源:中國會計報發表日期:2015-10-19
2015年9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9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出了《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這兩大文件使得對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為小微企業帶來的機會的同時也使得業內對究竟應該如何計算2015年度對小微企業的減免稅議論紛紛。對此,筆者認為,主要應把握好以下三大方面的變化。
第一,優惠范圍進一步擴大。
財稅〔2015〕99號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通知第三條還規定了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由此可見,對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范圍,已從2015年起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的小微企業,擴大到從2015年10月1日起的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內的小微企業,優惠范圍進一步擴大。但需注意的是,僅是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幅度沒有擴大。
第二,優惠期間分時段計算。
盡管財稅〔2015〕34號和財稅〔2015〕99號確定的優惠截止期沒有變化,均為2017年12月31日,但根據財稅〔2015〕99號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由此可見,財稅〔2015〕99號已將原2015年至2017年整個3年的優惠期以2015年9月底為分界點分為兩個時段,2015年前9個月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分段計算。
由于財稅〔2015〕99號通知要求將小微企業2015年前9個月及后3個月的所得分別計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執行分段計算,實務中往往有一些誤區或茫然。實際上,這里不僅是如何分段計算的問題,更是涉及到對財稅〔2015〕99號通知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的問題。
結合61號公告的相關補充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分以下三種情形分別理解和執行:
1.完全符合優惠規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業2015年度的全年累計計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下同),或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當年度實現計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或2016年至2017年各年實現的計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則小微企業均可以將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部分符合優惠規定的情形(此情況僅適用于2015年度)。如果小微企業2015年度實現的計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高于30萬元,由于2015年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年度計稅所得額僅以20萬元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計稅所得額不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但由于2015年10月起對小微企業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計稅所得額提高到30萬元,所以,折算的10至12月份的計稅所得額可以享受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即對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的所得,可以享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正是分段計算計稅所得額的目的所在。
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情形下小微企業在2015年前3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執行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預繳數,作為匯算清繳時已繳數,多退少補。
3.不符合優惠的情形。如果小微企業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計稅所得額均超過30萬元,則均不可以享受對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根據61號公告的規定,在年度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因享受減半征收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應予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