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視角下的國企改革
作 者:中國總會計師 來 源:中國總會計師雜志發表日期:2015-10-14
《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公布,針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指導意見》全面系統地提出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系列舉措。既體現一以貫之的傳承性又體現與時俱進的創新性;既體現改革的協同性、耦合性又體現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本次發布的《指導意見》有不少突破,從財務角度分析主要有如下亮點。
(一)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塑造國企獨立市場主體
《指導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改革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
一系列相關重要措施在《指導意見》中的體現:依法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轉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推動企業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商業類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商業類國企可以發展靈活多樣的股權結構
《指導意見》提出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并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
不同性質的企業其管理方式在某些方面甚至完全不同。將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就為分類管理奠定了基礎。目前的難處在于許多國企尤其央企里既有商業類資產又有公益類資產,有些資產名義上是公益類實際是商業類、公益類掩蓋商業類,即希望“甘蔗兩頭甜”。實現分類管理的前提就是對現有企業內部的資產按照分類的原則分離開,再在更大的范圍內實行合并同類項。
《指導意見》還指出,“對需要國有全資的企業也要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將改革深入到集團層面“創造條件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成優先股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國家特殊股管理制度”。股權結構的靈活性將實現企業效率提升與國家政策目標的兼容。優先股的好處是國有股東只從股份中獲得經濟利益,不享有投票權,即政府讓渡企業管理權以換取穩定的收益權。國家特殊股的最佳例子金股(Golden Share)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英國政府于1984年實施英國電信的私有化方案,英國政府完全放棄其擁有的股權與收益只保留了1股金股。金股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否決權。其好處是:政府可以防止國企在私有化之后侵害消費者利益、國家利益。
(三)推動國企戰略性重組,調整國有企業戰略布局
1997年十五大曾經提出對國企進行戰略性重組,抓大放小導致國企家數銳減。1997年全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共有26.2萬戶,到2006年降到11.9萬戶,數量減少了一半以上。2003年國資委成立后央企數量從196家減少到112家。此次《指導意見》提出“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與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因此央企有望再次重組合并,數量也會進一步減少。
2015年9月18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座談會時指出,要推動企業兼并重組,抓緊處置“僵尸”企業、長期虧損企業和低效無效資產,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加快技術改造和內部挖掘潛力,減少虧損、擴大盈利,增強企業活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便創造更多社會財富,從而促進宏觀經濟運行的整體改善。
(四)發展混合所有制實現共同發展
“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輪國企改革的重點之一。《指導意見》要求引入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在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領域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符合產業政策、有利于轉型升級的項目。
事實上,在石油領域中石化已打響了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槍”。2014年7月,中石化正式公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引資方案,確定將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社會和民營資本。
然而對于混合所有制,民營企業家心中既有熱情卻也有不少疑慮,擔心會被剝奪獨立經營機會,使民營企業成為國有企業的附庸。
對于這種擔心,《指導意見》規定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于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幫結派、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實行同股同權,切實維護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創新國有企業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來之不易,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改革國企激勵機制,激發企業活力
首先,《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身份轉換通道,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
其次,《指導意見》提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再次,《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要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指導意見》對企業員工持股明確了幾點原則:建立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骨干員工持股尤其強調要讓科技人員持股,不是人人持股、平均持股;提出人才資本的概念;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的方式;建立流轉和退出機制。
上述六點都對國企的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國企財務管理必須順應國企改革的大趨勢,適時變革才能在助力國企改革的同時提升國企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國有資產效益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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