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核心:更好保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報發表日期:2014-08-04
《會計法》的修訂工作已正式啟動。
眾所周知,一部法律的修訂中萬變不離其宗的是要延續其保護立法目的的初衷。現行《會計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這其中,業內專家最為關心的就是《會計法》的修訂應如何更好保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建立在一般法則和會計規律的基礎上
現行《會計法》的立法目的是清晰并明確的。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張國軍表示,《會計法》的意義在于實現會計立法宗旨,保證會計目標、任務、職能、作用的實現;《會計法》的精神是依會計的屬性和本來意義,規范會計主體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實現會計法治化;《會計法》的靈魂是它建立的基礎和原則。
從中不難看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是整部《會計法》的核心所在。但在實踐中,對于“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這一表述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僅僅從字面意思來理解這一表述,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標準。顯然,在法律適用層面,這將不利于法律的落地。
究其原因,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王立彥認為,這主要是因為會計本身的很多處理方法并不是唯一的,使得“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標準也不唯一。基于此,他表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標準應建立在相應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以消除外界對標準不統一的誤解。同時,他建議,這在法律條文中并不一定需要體現出來,但在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方面應當有所講解。
從法律關系出發提供保障
事實上,會計界內部對于《會計法》中“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表述和定義是沒有疑問的,修改《會計法》的焦點在于如何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會計人在提供會計資料時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干預。因此,王立彥表示,《會計法》首先應以明確條文的形式規定要為會計人提供一個相對獨立的工作環境,以保障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避免干預和打擊報復。
張國軍表示,營造良好工作環境應從設計法律關系出發,設計制度,安排會計的權責、地位,設計會計活動相關參與人的關系,共同保證實現“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因此,出資人會計地位在《會計法》的條文中有明確體現或將成為此次《會計法》修訂過程中的亮點。張國軍認為,如若能實現這一點,這將可能是《會計法》修訂過程中具有革命性和根本性的變化。
“我建議《會計法》第二條修訂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對有關財政部門或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負責人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張國軍指出,他的建議的重點是加入會計“對有關財政部門或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負責人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
張國軍表示,會計要代表出資人的利益和要求,行使核算和監督職責,其地位和權力設置上不能受制于本單位。現行《會計法》和實際會計管理中對出資人會計也有所體現,但其中一個大的缺陷是沒有把會計作為出資人會計來設計和安排,使得會計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處于尷尬的境地,難以發揮作用。
因此,張國軍認為,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關系,基本是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的,代理了出資人職責;各種企業及其他會計主體,都有相應的出資人。那么,各單位及單位會計就應該對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應該對上級單位負責。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監督和制衡的作用,體現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組織的分權和責任關系
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如果《會計法》需要體現出出資人會計,那么,以企業為例,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方面,會計負責人與單位負責人以及公司經理(受托人)是合作的、事權平等的、相互監督和制衡的關系,但最終應該形成由他們分別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的機制。
因此,張國軍建議,在《會計法》第四條中刪除“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的表述。“這是與第二條的修改相對應的。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當然由會計負責人負責,這是會計的本分,也是權責對應的要求。但是,單位負責人需要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是經營者的責任。”張國軍告訴記者。
他認為,《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負責,導致會計監督、會計管理很困難,由于會計不對會計工作負責,只有聽命于單位負責人,出資人的會計作用就不能體現。應該是會計負責人對單位會計工作負責,會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二者是合作、監督與制衡關系,分別對出資人、對上級負責。這才是科學、合理、符合邏輯的會計關系,才符合科學治理機制的要求。
除此之外,《會計法》的修改不僅將不可避免地對單位的會計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會對一個單位整體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包括行為模式等各個方面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會計法》的修訂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銜接同樣值得關注。
王立彥表示,《會計法》的修訂不能是孤立的,應當與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預算法》、《企業法》、《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在內的會計相關法律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