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修改審計法實施條例
作 者:張維 來 源:法制網發表日期:2014-06-10
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配合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調查。
各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給審計工作設置障礙和禁區,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電子數據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當修改或者廢止。
對管理漏洞提出改進意見
一個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在審計機關的職責中,征求意見稿新增了一項重要內容。那就是對審計發現的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風險隱患、管理漏洞和體制、機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進意見。
其傳統職責則依舊不變: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或者在部分專業性強的崗位實行聘任制。
對政府性債務舉借審計監督
征求意見稿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去年年底,審計署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206988.65億元。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截至2012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于100%。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明確審計機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等等。
結果出具90日內公告整改
征求意見稿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記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業務活動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業務活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檢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和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審計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獲取與審計事項有重要關聯的數據信息。
審計機關應當健全完善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及時研究整改,并在審計結果文書出具后的90日內,向社會公告整改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關單位整改,研究完善有關制度,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檢查整改情況,跟蹤司法機關以及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
拒不改正最高處10萬元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個人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不接受、配合審計監督,或者拒不配合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審計,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和電子數據,或者提供的資料和電子數據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或者泄漏審計所涉及事項和工作情況等秘密,或者拒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