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長:探討民資獨立創設小微金融機構
作 者:張茜 黃俊玲 來 源:每日經濟新聞發表日期:2012-11-02
微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或將提速,民資發起設立小型金融機構的建議也被監管層再次提起。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昨日(11月1日)在全國政協禮堂舉行的“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主題座談會”上表示,要加快發展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微型金融組織,探討民間資本獨立創設小微金融機構的有效途徑。
在此次會議上,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也表示,應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全國工商聯也在會上建議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
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比上升
據潘功勝提供的數據,2009年一季度末,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為44446.95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的比重為20.5%。而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到12.29萬億元,同比增長20.7%,月末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28.6%,比上季度末高0.4個百分點。從今年1~9月看,小微企業貸款分別比大、中型企業貸款增速高9.9和4.0個百分點。從行業分布看,今年1~9月工業企業新增貸款的三分之一投向小、微型企業,服務業企業新增貸款的近四成投向小、微型企業。
不過,央行數據也顯示,2011年末,小企業貸款余額10.76萬億元,同比增長25.8%,比上年末下降3.9個百分點。據媒體今年公布的全國工商聯調查顯示,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小微企業95%也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
即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取信貸有進展,但中小企業融資仍存在諸多困境。潘功勝指出,中小企業在信貸資源配置中容易處于不利地位,同時金融體系存在不足。近幾年,村鎮銀行、小貸公司等基層金融機構發展值得肯定,但總體來看,立足當地、特色鮮明的小微金融機構較為缺乏,尚未形成充分競爭的小微企業金融體系組織。國內外實踐反映表明,大銀行為主的微型金融供給模式已不能滿足小微企業需求,需要大力發展與小企業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對稱優勢的微型金融組織。
閻慶民也表示,應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也認為,破局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必須將小微金融機構發展作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點。
潘功勝:加快發展微型金融組織
潘功勝表示,要加快發展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微型金融組織。
從內部來看,發展微型金融組織需要解決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和操作風險隱患較多的問題,應放寬微觀金融組織股東的資格、區域和額度限制,包括探討民間資本獨立創設小微金融機構的有效途徑,健全現代管理體系,提高小微企業公司治理水平。
從外部來看,發展小微金融機構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要進一步揮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的有效途徑,針對是否吸收公眾存款等外部性差異實施分類監管,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在微型金融機構監管中的作用,同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現市場有序退出。
此外,對于民間借貸行為主要應依據一般民商法律加以規范,并借鑒溫州金融改革建立信貸登記系統的一些有效辦法,以促使民間金融陽光化。除著眼于信貸市場開放外,還應鼓勵諸如融資租賃、保理、債券、股權私募以及場外市場交易等非信貸融資創新,以此豐富小企業融資渠道。
工商聯:取消銀行主發起人限制
2010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全國工商聯認為,這意味著政策上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一要適當增加村鎮銀行的設立數量,以便更多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改制成村鎮銀行;二要取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
全國工商聯認為,銀行作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一方面調動不了銀行的積極性,因為銀行作為主發起人,和銀行自己成立小企業業務部沒什么區別,銀行考慮到自身的運營成本和收益,態度并不是很積極;另一方面,傷害了小貸公司的積極性,“孩子養大了,送給別人”,這是大多數小貸公司不能接受的。
雖然銀監會允許合格小貸公司轉職為村鎮銀行,但目前尚未有一家改制成功。此前,銀監會明確稱村鎮銀行仍將堅持銀行作為主發起人。
巴曙松稱,究其原因,主要是小貸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條件,在許多方面都高于投資者直接申請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這實際上反向封堵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道路。因此,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貸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同時,小貸公司向銀行的轉型,是將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直接與公眾資金聯系,在監管方面較商業銀行監管要求要相應強化。
為了解決小貸公司的資金短缺的問題,全國工商聯還建議,取消銀行對小貸公司的融資上限。全國工商聯認為,小貸公司普遍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目前,銀行業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能對小貸公司進行資信審查和呆壞賬控制,完全可自主審查決定對小貸公司的融入資金。因此建議取消小貸公司從銀行融入資金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的限制。
巴曙松認為,在堅持小貸公司“只貸不存”的前提下,對比當前監管機構確定的擔保行業10倍、銀行業10多倍的杠桿,適當放寬小貸公司的負債上限,允許風控能力強的小貸公司可從銀行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既能有效替代民間融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潛在風險,還能提高小貸公司放貸規模,提高其經濟效益和合法合規經營的積極性。
巴曙松還表示,要支持微型金融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結算系統和征信系統,以使各類金融機構更為便捷地參與小微金融市場的競爭。由于經營性質和組建形式造成微型金融機構在支付結算方面的天然弱勢是目前其面臨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