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互聯網金融告別野蠻生長階段
作 者:余豐慧 來 源:上海證券報發表日期:2015-07-20
央行等十部委上周六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條意見》)。
這幾年圍繞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各種意見、爭議、討論等非常激烈。圍繞是否應該匆忙出臺監管、管理制度辦法等爭議不少,圍繞如何出臺監管辦法,出臺一個怎樣的辦法更莫衷一是。有媒體稱這《20條意見》是互聯網金融的“基本法”,是給互聯網金融立規矩等等,筆者認為這種表述和觀點都不準確,不全面。這《20條意見》,核心內容是立足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上的監管和管理。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是第一位的,監管是從屬的,是第二位的。從整個謀篇布局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優惠政策措施占居三大項的第一項,占全部《20條意見》的近三分之一。
《20條意見》從內容上看,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放在首位,明確強調支持互聯網金融各種形態的發展,并把其定位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力金融工具,是支持中小微企業的草根金融。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鼓勵省級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對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凡符合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在監管上,《20條意見》將爭議最大的網絡個貸即P2P定位為民間借貸,并劃出了底線,這是完全正確和準確的。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完全必要。并對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等明確劃分了監管職責,明確了監管任務,這是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形勢和趨勢的非常必要的措施。
《20條意見》的出臺,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互聯網金融真正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金融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真空狀態,告別“野蠻”生長并進入規范發展階段,互聯網金融監管邁出了關鍵一步。這個意義非常大。當然,不可否認其中也還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依據《20條意見》的表述,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事實上并沒有人說互聯網金融脫離了金融屬性,否則還怎么叫互聯網金融呢?在沒有改變風險的四性中,論隱蔽性,互聯網金融要比傳統金融陽光些。互聯網金融的草根性、小額分散性,決定了在風險的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上要遠弱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一般不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沒有大型重要性銀行引發風險的那種強傳染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金融利用大數據挖掘金融交易對象的信用,從而實現傳統金融不能做到的風控,這個本質屬性《20條意見》沒有表述。還有,對大數據在互聯網金融上的運用,以及互聯網金融征信上的作用都沒有過多表述。
在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上。《20條意見》說,從業機構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筆者認為,存管機構不僅只限于銀行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也應作為第三方資金存放機構。
概括起來看,《20條意見》是框架基本完善,操作性強,分工非常明確的政策措施。接下來可直接進入落實階段。筆者以為,除了《20條意見》明確要求制定細則的四處以外,針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等具體業態不必再制定任何實施細則,以防政出多頭。如果對互聯網金融業態一哄而起出臺多種監管政策,無疑背離了放權于市場的改革方向。
產生于市場和民間資本的互聯網金融,主要還是應讓市場機制去大浪淘沙、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