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擬立法整治非法客運
來 源:檢察日報發表日期:2014-04-30
檢察日報訊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近日召開,其中一項議程是審議《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黑車”營運被查處兩次沒收車輛、暫扣“黑車”逾期未接受處理經公告后可予以拍賣……法規草案設定了一系列行政處罰措施。
上海市政府曾先后通過調整公交線路、開通“社區巴士”等措施,加強對城區中心地帶和交通樞紐等重點監管區域的非法客運車輛進行管控,對維護客運市場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但與此同時,取證難、執法難問題日益突出,加大了治理難度,非法客運現象愈發猖獗,運營方式由隱蔽性經營向公開化經營轉變,分布區域由城鄉結合部向中心城區蔓延,運營人員由個體向團伙擴展,還有的正規出租汽車從業人員逐漸轉向非法客運經營。
為打擊非法客運,上海市已出臺三部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對非法從事汽車營運、長途客運、公交客運等行為設置了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暫扣非法客運車輛的強制措施。2006年6月,該市政府又發布了《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對摩托車、三輪車等其他車輛從事非法客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些法律文件在規范客運市場秩序、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各方面規定與實際情況有些脫節,最高5萬元的罰款已不足以懲戒非法客運行為。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共七條。草案規定,從事非法客運活動一旦被查獲,暫扣車輛,并予以處罰;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被查獲兩次以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用于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車輛。鑒于假冒客運出租車偽裝性強、違法行為隱蔽,查處難度較高,草案擬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查處力度。草案規定,只要汽車噴涂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安裝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無論其是否正在從事非法客運活動,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并處以罰款。
執法中,一些非法客運車輛被暫扣后,違法行為人或棄車逃跑,或逾期不接受處理,導致被暫扣車輛長期積壓在執法部門無法得到及時處理。據了解,上海市此類滯留車輛有近千輛,需負擔大量停車費用。針對這種情況,草案擬進一步完善暫扣車輛的處理環節,規定車輛暫扣以后,對于無法查明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情形,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60天公告,公告期滿仍無人接受處理的,可以拍賣車輛,拍賣收入上繳國庫。
如何甄別非法客運“黑車”?江小青等委員注意到,非法客運執法取證問題并未出現在草案中。“正常的搭車行為與非法客運行為如何區別?”“如何在避免‘釣魚’執法的同時合法取證?”沈志強委員認為,如果該草案在取證方面有所突破,將會有效治理非法客運。
有需求就會有市場。正如顧佳丹委員所考慮的,要處理好查處非法客運與保障市民正常出行的關系,“光堵不疏,肯定不能根絕非法客運的問題。”程裕東等委員建議,要發動市場提供多元交通供給,滿足老百姓個性化的交通需求,還可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在軌道交通站點,特別是新建站點周邊多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方便市民短途自行車出行,以擠壓“黑車”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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