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公告:失信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
來 源:人民法院報發表日期:2013-08-21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
對被執行人進行風險提示
失信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
記者8月20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將于8月21日發布公告,對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統一作出風險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將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信用懲戒。
根據今年10月1日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有關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對于如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即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性規定,對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統一作出風險提示。
對被執行人進行風險提示,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程序性權利的一種切實保障,也能夠使被執行人對在執行程序中實施的各項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審慎的判斷,從而對其履行義務產生積極的作用力。隨著公告的發布,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將首先由相關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及時面向社會公布。更多的失信被執行人也將逐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對外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也將通報給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并向征信機構通報,同時還將根據被執行人的身份,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
凡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被執行人,都將受到信用懲戒,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會生存空間大幅度縮小,失信被執行人只能通過履行義務來消除不良社會影響。而通過對這些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還將進一步對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其他被執行人產生相應的威懾力,使其對行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認識,促使其自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最終對形成誠實信用的整體社會風尚起到引導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兑幎ā返谝粭l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統一向被執行人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請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所負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對符合《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信用懲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對被執行人進行風險提示
失信被執行人將受到信用懲戒
記者8月20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將于8月21日發布公告,對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統一作出風險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將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信用懲戒。
根據今年10月1日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有關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對于如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即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性規定,對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統一作出風險提示。
對被執行人進行風險提示,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程序性權利的一種切實保障,也能夠使被執行人對在執行程序中實施的各項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審慎的判斷,從而對其履行義務產生積極的作用力。隨著公告的發布,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將首先由相關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及時面向社會公布。更多的失信被執行人也將逐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對外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也將通報給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并向征信機構通報,同時還將根據被執行人的身份,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
凡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被執行人,都將受到信用懲戒,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會生存空間大幅度縮小,失信被執行人只能通過履行義務來消除不良社會影響。而通過對這些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還將進一步對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其他被執行人產生相應的威懾力,使其對行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認識,促使其自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最終對形成誠實信用的整體社會風尚起到引導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兑幎ā返谝粭l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統一向被執行人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請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所負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對符合《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信用懲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本文關鍵字:最高院 失信 信用懲戒 公告
-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