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解釋明確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
來 源:新京報發表日期:2012-09-17
最高法16日消息,自1993年至2011年3月,我國軍事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519件,結案標的額10.65億元,審理民事案件的調撤率達78.8%。
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8月28日發布了《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9月17日起施行。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指出,規定的出臺是最高法指導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管轄的重要司法解釋。
涉重要軍事秘密案專門管轄
《規定》對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作出三點規定:一是明確軍事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適用特別程序的涉軍案件實行專門管轄;二是對于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賦予地方當事人管轄法院選擇權;三是對于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案件,準許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
管轄權爭議雙方先協商
《規定》進一步健全了管轄爭議解決機制,對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相互移送管轄作出規定:與一般案件移送管轄不同的是,當受移送的地方法院認為受移送案件不屬于地方法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地方法院協調處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轄。研究室負責人說,這是由于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分屬兩個系統,上級地方法院無權指定軍事法院管轄。《規定》明確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自上級法院協商解決;仍然協商不成的,可報請最高法指定管轄。
明確當事人管轄異議救濟權
《規定》在完善管轄異議救濟制度,加強保障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也作出兩點明確規定:一是規定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處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法院管轄的,地方法院可以管轄;二是明確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規定軍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