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實施23年來首次修改 加大處罰違法企業的力度
作 者:王亦君 來 源:中國青年報發表日期:2012-09-03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8月28日首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向會議做草案說明時指出,從198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保法是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社會各方面修改呼聲很高。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從2008年到2010年開展了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后評估工作,根據各項后評估成果,形成了一系列論證報告,認為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比較完善,編纂環境保護法典是長期任務,修改現行環保法推動法律的實施和行政責任的落實是當務之急,當前修改現行環保法應當強化政府責任和監督,加強法律責任和追究,修改與后來制定的單行法的一些不銜接規定,推動專項法律的實施。
強調政府責任和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現行環保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
增加環境信息公開
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草案新增了一條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等環境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此外,草案增加規定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突發污染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
同時,對應條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重點補充了依法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完善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制度是生態環境評價和保護的重要制度,現行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環境監測提出了原則要求。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布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對社會有負面影響。草案規定了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應當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從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監測規范,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數據依法公開。
明確企業責任
此次修改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給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負責。
草案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報和收費制度,將現行環保法超標排放收費修改為申報和收費制度,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征繳費用,征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對排污費的繳納和使用作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社會重要問題之一,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做出了規定,草案增加了與之銜接的條款,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出規定:應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避免或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