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技推廣法修改決定草案有新修改 農技推廣更加注重生態效益
作 者:記者 張媛 來 源:法制日報發表日期:2012-08-31
在29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八次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匯報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草案的修改意見。在農業技術推廣應遵循的原則中,“兼顧生態效益”變為“注重生態效益”。
有常委委員提出,農業技術推廣應進一步體現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更加注重生態效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一條立法宗旨規定中的“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并對草案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的原則作相應修改,將“有利于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修改為“有利于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將“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修改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注重生態效益”。
機構履職監督考評入法
關于修改農技推廣法的決定草案的修改意見,對監督、考核評定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履職情況作出規定。
草案第三十一條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責任和考評制度作了規定。本次會議審議時,有常委委員提出,還應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推廣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定等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管理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重視運用先進傳播手段
關于修改農技推廣法的決定草案的修改意見,更加重視運用先進傳播手段宣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有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重視運用先進傳播手段,加強農業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國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
對農民技術員給予補助
關于修改農技推廣法的決定草案的修改意見規定,農民技術員參與協助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應給予補助。
據介紹,本次會議審議時,有常委委員提出,向農民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需要農民技術員的參與協助,對承擔協助工作的農民技術員應當給予補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對農民技術人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