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引爭議:民間組織或失公益訴訟資格
來 源:新京報發表日期:2012-08-28
【點睛】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公益訴訟”條款被視為亮點。
但這一條款卻讓一些正在進行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焦慮。他們認為,表述中對訴訟主體限制過多。
但在立法人士看來,能將“公益訴訟”列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各方博弈之下體現共識之舉,“先把制度建立起來,也是一種進步”。
誰能提起公益訴訟已成焦點。
草根組織的焦慮
8月16日,北京“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同時發布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公開信表明了兩家組織的焦慮、不安、困惑和期盼。
兩家公益組織針對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已被云南地方環保法庭立案,這被認為是草根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并被立案的“破冰之舉”。
但本周將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針對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出訴訟,被告若敗訴,賠償金將歸國家而非個人。草案規定,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
該條文主要對公益訴訟的兩個核心問題進行定義:可以進行什么類型的公益訴訟,以及誰可以來打這場官司。
后者引發爭議。
“空歡喜一場!”自然之友副總干事常成評價。“正因這種詞語限定,讓在云南、貴州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以后無法再提。”
在我國,三個類別的公益社會組織可在民政部門注冊:即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民非”)和基金會。
據民政部統計,至2011年,中國目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達25.5萬家,生態環境類的有6999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共20.4萬家,生態環境類的有846家。
常成說,目前,大量民間公益組織即使能在民政部門注冊成功,大部分也是“民非”身份。上述規模較大的環保組織“自然之友”,以及知名的“達爾問自然求知社”、“綠家園”等均是“民非”。
“如果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訴訟主體所規定的‘社會團體’是狹義的依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的定義,那大批的民非組織都將被排除在公益訴訟之外。”常成表示憂慮。
被刪除的“組織”
肖建國全程參與了民訴法修正案的制訂和研討,并承擔人大法工委關于公益訴訟條款的地方調研。
在這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看來,根據目前的法律解釋,因“社會團體”的定義,很多民間環保組織暫未包括在公益訴訟主體內。
這一定義的背后,是各方妥協的結果。肖建國說。
肖建國贊同將訴訟主體范圍擴大,甚至可以將個人納入其中。他曾提出建議,認為原告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化,可以通過對社會組織的規模、經驗、經費等條件進行限制以進行管理。
事實上,在進行民訴法修正案第一稿論證時,曾將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組織”納入法律主體,但針對“組織”表述,產生了討論。
有關公益訴訟的立法過程,人大法工委、人大環資委、最高法、最高檢、環保部、海洋局、中華環保聯合會、農業部、工商總局、消費者協會等多個主體都參與了討論。
“大家有一個基本共識,公益訴訟條款一定要寫進去,要不然地方探索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肖建國說。
但他回憶,法工委希望把“組織”確立為公益訴訟主體,作為修正案的亮點,但在征求各方意見時出現了不同聲音。
參與云南鉻渣污染公益訴訟的律師夏軍感到,有些地方官員認為(環境)問題行政執法就能解決,不需要公益訴訟。
肖建國表示,“此時爭議越大的條款通過的可能性越小,因為擔心條款可能從根本上撤銷,那只能求同存異,把條款列的相對模糊,今后再進一步擴大,這至少把共識確保了下來。”
高成本的公益訴訟
另一種存在的擔心是,一旦訴訟主體過度放開,會導致“濫訴”、公益訴訟“井噴”等失控現象。
有參與立法的專家說,立法者的考慮是,如果社會組織能力不夠,敗訴過多,會對新生的公益訴訟產生負面影響,要打贏官司,則對社會組織從人力到財力,從律師到法律專家等各方面資源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肖建國也擔憂,如果原告主體設定過大,公益組織提出訴訟后若不能善始善終,可能出現案件“爛尾”。“立法者要考慮盡量能夠保護公共利益,高質量地進行訴訟,盡量勝訴,而不是某個社會組織的聲譽和影響”,“從現在的很多社會組織內部結構看,可能一場官司就可以把一個NGO拖垮”。
從云南曲靖鉻渣污染案來看,自然之友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成本。
從北京到云南,一人來回的機票是4000元,每次去包括當事人代表和4名律師,每年要來回幾次。機票外,還有吃住、取樣、檢測,開銷等費用。
而目前要打一場公益訴訟,最大難點在于鑒定費用。聘請專業機構進行環境評估鑒定,報價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但“很多草根組織,一年的預算也只有幾十萬元”。
在取證過程中,他們曾遭受了難以想象的艱難。
組織成員們在訴訟前曾想和企業溝通,雖然法人代表很爽快地答應了,但他本人卻一直稱沒時間見面。
后來,工作人員決定實地走訪鉻渣堆放地,但遭遇企業保安的攔截還搶走了調查人員的相機和錄音筆。最終,經過警方的協調志愿者們拿回相機和錄音筆后,才發現照片和錄音都已被刪除。
云南省被公認在環保法庭領域走在前面,云南省高院法官沈競舟說,公益訴訟是一個系統性的高難度工程,“不是說,臭氣進我家了,就可以打環境性的公益訴訟,一條河被污染了,大氣被污染了,造成了整個公共利益的損害,這才適合環境公益訴訟,但這就需要從舉證到鑒定、評估、前期行政執法等一套完善的制度設計,必須有專業從事環保、訴訟能力的律師和社會團體才能打官司。”
目前,云南鉻渣案也因巨額鑒定費用停滯不前。夏軍透露,對鉻渣擴散范圍進行生態損害鑒定報價高達700萬。
但夏軍認為,不能因為草根環保組織能力不夠就從法律上限定,資金的問題民間可以通過募捐等方式解決,環保組織也只有在法律上給予成長的土壤,能力才會越來越強。
環保法公益訴訟缺失
過去五年,雖無上位法規定,但地方上已陸續受理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訴訟主力是環保部下屬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戰場”是貴州、云南、江蘇、海南和重慶的地方環保法庭。
這些地方,對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做了擴大化的規定,允許社會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成為原告。
作為注冊社團,中華環保聯合會目前每年能處理10起左右環境公益訴訟。
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預計,民事訴訟法確定社團公益訴訟主體后,公益訴訟可從5個省市的環保法庭擴展到全國,其每年可做的案件可以翻倍。
但在很多牽扯到大企業利益的問題上,夏軍依然擔心,具備官方背景的社團的勇氣可能不及草根環保組織。“國家不用當原告,只要給政策就行了”。
但更關鍵的是,民訴法是程序法,要從根本上解決訴訟法實體問題,必須通過實體法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能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
但什么是“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依然無解。
目前,被公益組織廣泛引用的《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是國務院令,而“法律規定”應指“實體法”——在環保領域即《環境保護法》。
但《環境保護法》中,仍沒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和類型。
有律師擔心,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在司法解釋出臺前,甚至暫時可能出現法官以無法律認定訴訟主體為由,拒絕社團提起公益訴訟的現象。
對此,沈競舟將希望寄托于司法解釋。
他說,不僅是《環境保護法》,即使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因為只許可“海洋環境監管部門”提起公益訴訟,也與民訴法修正案草案產生了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訴法修正案獲得通過,其他舊法也要進行相應調整。
“如果《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可以通過,允許全國各地的法院可以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新的案例會在各地出現,成為案件訴訟的常態,而不僅僅是環保法庭的特例,這是它最大的意義所在,也是我們努力這么多年的目的。”沈競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