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堅決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行為
來 源:北大法寶發表日期:2012-06-21
中新網6月21日電 國家廣電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廣電系統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行為。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的采訪、編輯、播出等任何環節,廣播電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節目涉及任何方面、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廣電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說,按照中宣部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規范新聞采編秩序,維護新聞工作公信力和權威性,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氛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等有關部門將從現在開始開展為期3個月的“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的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的基本任務是:嚴厲打擊假冒新聞機構和采編人員開展“新聞采訪”活動及利用“新聞采訪”活動敲詐勒索的行為。治理新聞采編人員利用采訪活動謀取利益,或接受采訪對象、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關公司“紅包”等不良現象。治理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的行為,規范新聞采訪活動秩序,清除新聞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風。
通知指出,近年來,全國廣播電視系統認真組織“三項學習教育”和“走轉改”活動,嚴格有關制度和規范,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樹立了廣播電視媒體的良好社會形象。但是,社會上不時出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廣播電視新聞采訪活動進行敲詐牟利,損害了廣播電視的良好聲譽;個別廣播電視從業人員違紀違規,成為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通知要求,全國廣電系統要認真貫徹落實專項行動的有關部署要求,并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積極做好宣傳報道、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等工作。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宣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中宣發2號)和《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中宣發29號))等規范性文件。同時,要根據新形勢和新問題,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在這方面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的采訪、編輯、播出等任何環節,廣播電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節目涉及任何方面、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
(三)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
(四)新聞報道與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得利用采訪和新聞報道拉贊助。
(五)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必須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不準弄虛作假,不準以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決定新聞的取舍,不準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聞報道為條件搞交易。
(六)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編輯、記者在采訪、編輯、制作、播出過程中,要廉潔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請和饋贈,不得以新聞采訪為名敲詐勒索,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七)輿論監督采編人員除正常采訪活動外,應盡量避免單獨同利益相關方接觸,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方面進行幕后交易或談判。
(八)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創收活動,由廣告部門和經營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編輯、記者不得從事廣告業務,從中牟利。
(九)對違反有關規定搞有償新聞者,除追繳其違規所獲錢物,還要視其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黨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對發生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現象的播出機構,要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分管領導的責任。對多次出現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損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還要依法追究播出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通知還要求,建立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的長效機制。
加強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設。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以此次專項行動為契機,與深入開展“三項學習教育”活動相結合,普遍開展一次嚴肅宣傳紀律、遵守職業道德、杜絕新聞行業不正之風的思想教育活動。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運用講座、報告、培訓班、研討班、學習考察、經驗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開展新聞宣傳工作規章制度、新聞工作者從業規范和廉潔自律要求的學習,強化全體干部職工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各廣電播出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如跑口記者參加企業組織的采訪活動事先報批制度、記者采訪經費保障制度等,從根本上消除有償新聞滋生的土壤。
接受社會監督。各廣播電臺、電視臺要向社會公示所有持新聞記者證、有新聞采訪權的人員名單、社會監督電話和聯系電話,方便社會各界對采訪活動進行監督,對新聞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對新聞采訪人員身份進行核實。要設立并公布新聞違法活動的舉報電話、郵箱,健全舉報及投訴的受理、核實、處置和反饋等程序機制,安排專門部門和人員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及時發布處理新聞違法違規活動情況。
開展自查自糾。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干部職工要對照國家廣電總局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等文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自查自糾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本單位及采編人員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訪、報道對象或相關利益人、公關公司財物的問題,本單位是否存在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利用新聞采訪活動索取或收受采訪報道對象財物的問題,本單位是否存在新聞報道與廣告、發行經營活動未分離的問題,本單位采編人員是否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是否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的問題等,查找存在問題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及時溝通情況。中央三臺和各省(區、市)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專項行動總結工作,并于專項行動結束后按要求上報。各單位如有采編人員因新聞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理,要及時單獨報送相關情況。
廣電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說,按照中宣部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規范新聞采編秩序,維護新聞工作公信力和權威性,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氛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等有關部門將從現在開始開展為期3個月的“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的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的基本任務是:嚴厲打擊假冒新聞機構和采編人員開展“新聞采訪”活動及利用“新聞采訪”活動敲詐勒索的行為。治理新聞采編人員利用采訪活動謀取利益,或接受采訪對象、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關公司“紅包”等不良現象。治理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的行為,規范新聞采訪活動秩序,清除新聞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風。
通知指出,近年來,全國廣播電視系統認真組織“三項學習教育”和“走轉改”活動,嚴格有關制度和規范,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樹立了廣播電視媒體的良好社會形象。但是,社會上不時出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廣播電視新聞采訪活動進行敲詐牟利,損害了廣播電視的良好聲譽;個別廣播電視從業人員違紀違規,成為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通知要求,全國廣電系統要認真貫徹落實專項行動的有關部署要求,并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積極做好宣傳報道、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等工作。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宣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中宣發2號)和《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中宣發29號))等規范性文件。同時,要根據新形勢和新問題,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在這方面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的采訪、編輯、播出等任何環節,廣播電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節目涉及任何方面、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廣播電視新聞類節目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
(三)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
(四)新聞報道與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得利用采訪和新聞報道拉贊助。
(五)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必須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不準弄虛作假,不準以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決定新聞的取舍,不準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聞報道為條件搞交易。
(六)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編輯、記者在采訪、編輯、制作、播出過程中,要廉潔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請和饋贈,不得以新聞采訪為名敲詐勒索,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七)輿論監督采編人員除正常采訪活動外,應盡量避免單獨同利益相關方接觸,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方面進行幕后交易或談判。
(八)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創收活動,由廣告部門和經營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編輯、記者不得從事廣告業務,從中牟利。
(九)對違反有關規定搞有償新聞者,除追繳其違規所獲錢物,還要視其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黨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對發生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現象的播出機構,要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分管領導的責任。對多次出現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損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還要依法追究播出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通知還要求,建立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的長效機制。
加強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設。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以此次專項行動為契機,與深入開展“三項學習教育”活動相結合,普遍開展一次嚴肅宣傳紀律、遵守職業道德、杜絕新聞行業不正之風的思想教育活動。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運用講座、報告、培訓班、研討班、學習考察、經驗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開展新聞宣傳工作規章制度、新聞工作者從業規范和廉潔自律要求的學習,強化全體干部職工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各廣電播出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如跑口記者參加企業組織的采訪活動事先報批制度、記者采訪經費保障制度等,從根本上消除有償新聞滋生的土壤。
接受社會監督。各廣播電臺、電視臺要向社會公示所有持新聞記者證、有新聞采訪權的人員名單、社會監督電話和聯系電話,方便社會各界對采訪活動進行監督,對新聞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對新聞采訪人員身份進行核實。要設立并公布新聞違法活動的舉報電話、郵箱,健全舉報及投訴的受理、核實、處置和反饋等程序機制,安排專門部門和人員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及時發布處理新聞違法違規活動情況。
開展自查自糾。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干部職工要對照國家廣電總局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等文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自查自糾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本單位及采編人員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訪、報道對象或相關利益人、公關公司財物的問題,本單位是否存在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利用新聞采訪活動索取或收受采訪報道對象財物的問題,本單位是否存在新聞報道與廣告、發行經營活動未分離的問題,本單位采編人員是否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是否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的問題等,查找存在問題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及時溝通情況。中央三臺和各省(區、市)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專項行動總結工作,并于專項行動結束后按要求上報。各單位如有采編人員因新聞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理,要及時單獨報送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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