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實施近四年原告無一勝訴 涉多豁免條款
來 源:中國經濟周刊發表日期:2012-05-22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反壟斷解釋》)將正式實施。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正式實施至201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原告勝訴的“沒有”。
來自法學界和輿論界的觀點普遍認為,能出臺《反壟斷解釋》是一大進步。不過,那些“涉嫌壟斷”的企業是否會因該司法解釋而有所收斂?
壟斷企業擔心“舉證”嗎?
“不知道有沒有影響。還沒有類似的內部通知和說法。”《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致電多家能源與通訊企業的法務部門,得到的答案基本上都是如此。
2009年,家住北京的知名律師周澤以消費者身份把中國移動告上了法庭。周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戶每月的“月租費”,并退還自己近兩年來被收取的“月租費”,理由是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收費。此案最終以雙方和解結案。
周澤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回憶當時的情景說:“當時如果判我勝訴,那么可能會讓更多人效仿來主張權利。我當時收集了很多中國移動關于月租費等問題的宣傳內容以作證據。”而根據媒體報道,當時證據不足也是導致雙方和解的關鍵之一。“現在司法解釋出臺了,對舉證的門檻降低了,我可能會利用法律途徑找中國移動再次主張自己的權利。”
曾經參與該司法解釋的北京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魏士廩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要拿出證明一家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礎客觀數據,不是普通公眾能做到的。”
他認為,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原告“舉證難”。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確定一家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前提是,該企業在被訴壟斷行為所涉及的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而《反壟斷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被告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而如今,這個舉證機制不平衡的問題似乎開始向原告方傾斜。《反壟斷解釋》規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時,《反壟斷解釋》還規定:“存在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壟斷行為,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周澤認為,這是本次司法解釋的一個最大亮點。“法院接到起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有一些會以沒有司法解釋為由不予受理。現在不僅有了司法解釋,而且降低了起訴方的舉證門檻。原本個人或一些企業根本無法拿到的一些數據和合同,現在因為明確地增加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可以要求被告提供這些證據了。”
勝訴率會提高嗎?
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是進步的,但是仍有不少聲音對此提出質疑:個人或組織起訴“涉嫌壟斷”的企業有多大的可操作性?能否提高勝訴率?
此前,中國大量的起訴壟斷的訴訟基本以敗訴、和解告終。盡管中國不是判例法制度,但是大量的敗訴是否會對今后的審判帶來影響?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振方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這些判決對其他地方的法院審理判決有一定的參考性,但是這并不是主要方面。而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將對已經起訴但未審理的案件產生影響。”
不過,仍有很多人對此信心不大。在近期有人曾就此問題專門發表觀點認為,《反壟斷解釋》是就《反壟斷法》等的司法操作便利性的指導,司法解釋不可能與全國人大通過的實體法等沖突,更不能對《反壟斷法》的條款內容進行變相增補修正,因為對實體法內容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因此,對于《反壟斷法》未設定的集體訴訟和辯方舉證等方面,最高院很難對此進行實質性突破。
一位曾與某國有企業就壟斷問題提出過訴訟的律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此之前,除了舉證機制不平衡的問題之外,很多涉嫌壟斷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被起訴企業這種特有的地位和影響力就很難讓原告獲勝。國有企業也會擔心,如果對方獲勝,那么會不會有人效仿。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釋只是為了法院審判便利的一種指導,效果有待司法考驗。”
去年年底,國家曾對國有電信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盡管企業方面表示整改,但是至今沒有任何結果。這種不斷的“忘卻”被觀察家們批評為“連續的不了了之”。
這種尷尬的根源源自《反壟斷法》中頻繁出現的關于行政壟斷的豁免條款。
《反壟斷法》第七條的免責條款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誰是“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呢?通訊、航空、鐵路、郵政、煙草、能源、金融……“那么,這個司法解釋在法院針對這些行業具體審理過程中的效用會有多大呢?”上述匿名律師表示。
公開的資料顯示,在反壟斷法最初的草案中,曾有專章針對行政壟斷,即“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但在2006年草案初審時,被整章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