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制訂婚姻家庭法統一調整婚姻家庭關系
來 源:法制網發表日期:2012-03-08
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代表認為,現行婚姻法雖于2001年作過較大修訂,但仍存在著體系不完整、制度有漏洞、制度設計不當及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
“因為這是關系到家庭穩定和幸福的大事”,為此,梁慧星今年帶來的一份議案:制定婚姻家庭法。
收養關系理當由婚姻家庭法統一調整
既然已經有婚姻法,為何要制定婚姻家庭法呢?加上“家庭”二字意義何在?
梁慧星解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關系分別由兩部法律規定。婚姻法(1980年通過,2001年修改)規定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結婚制度、夫妻關系、親子關系、離婚制度、扶養關系等;收養法(1991年通過,1998年修改)規定了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 收養關系的解除等。
“這種狀況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生活急速發展和建立健康、親情、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秩序的要求。”梁慧星建議,制定統一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婚姻家庭法。記者看到,議案中設立了該法的基本結構,包括通則、親屬、結婚、夫妻關系、離婚、父母子女關系和扶養、監護與照顧等。
現行婚姻法是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雖名為婚姻法,實則是婚姻家庭法。
梁慧星說,所謂“家庭關系”是以父母子女關系為核心的血親關系及姻親關系的總和。血親關系,包括自然血親關系和擬制血親關系,即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
“現行婚姻法主要規定婚姻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而養父母與養子女這一擬制血親關系,卻另由收養法規定。”梁慧星說,這種立法體例割裂了家庭關系的整體性,導致適用法律的不一致,容易造成思想混亂,使人誤認為擬制血親關系不屬于家庭關系。實則養父母子女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同是我國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對象,受法律同等保護,理當由婚姻家庭法統一調整。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五項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收養法也規定了五項基本原則: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平等、自愿;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梁慧星指出,收養法規定的這些原則,要么與民法通則重復,要么與婚姻法重復。實際上,收養關系為婚姻家庭關系之一,沒有單獨規定基本原則的必要。鑒于為子女利益而收養,是當代親子關系法的發展趨向,可以在婚姻家庭法總則一章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貫徹“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基本立法理念。
避免簡單套用民事財產法的原理
梁慧星認為,一部法律的名稱應與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一致。新中國成立以來,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雖然都稱“婚姻法”,實際上都是以婚姻家庭關系為調整對象,并非僅規定結婚、離婚和夫妻關系。
記者了解到,1950年婚姻法專章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區別于革命根據地時期為解放婦女而著重規定結婚離婚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進一步擴大對家庭關系的調整范圍,將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也納入其中。
“將婚姻法和收養法合并,制定統一調整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名稱以婚姻家庭法為宜。”梁慧星指出,現行婚姻法的體系不完整:缺乏親屬關系的通則性規定;缺乏親子關系確認制度;對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過于簡略,無法解決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諸多實際問題。
他認為,制定婚姻家庭法不應是將婚姻法與收養法簡單合并,而應以現行婚姻法為基礎,增加若干新的章節,并對原有章節充實完善,實現婚姻家庭立法的邏輯性、完整性和體系性。
梁慧星建議,制定婚姻家庭法應當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特征和中華民族婚姻家庭道德的優良傳統,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理、原則,解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體系中的定位問題,并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質的婚姻家庭法與民事財產法性質的物權法、合同法的關系,避免簡單套用民事財產法的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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