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審務督察制度
來 源:中國法院網發表日期:2011-12-19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執行保障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共計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就審務督察的職能定位,《暫行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審務督察是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改進作風等情況開展實地檢查,并對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現場查糾的內部監督方式。
就審務督察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方式,《暫行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審務督察的工作職責是通過開展日常督察和專項督察工作,推動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通過開展審務評議工作,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反映;完成本院領導及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審務督察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還明確規定了督察小組查糾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方式:一是發現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從事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在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當場予以制止和糾正。對不便當場制止和糾正的,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事后提出糾正及查處意見。二是發現本院各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風渙散等問題時,應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向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審務督察建議書》,提出限期糾正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察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整改情況。三是發現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尚未構成違紀違規行為時,應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向行為人所在的部門或者單位發送《審務督察告知書》。四是發現本院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紀違法行為時,應當移交本院監察部門處理;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紀違法行為時,應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五是發現不屬于自身督察范圍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具有違法違規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為時,可以予以提醒、勸阻;對不聽從提醒、勸阻或者妨礙督察小組執行任務的,可以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反饋處理結果。六是發現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問題時,可以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監察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
《暫行規定》還要求被督察對象積極配合督察小組開展督察工作,并就審務督察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審務督察員的任職資格及責罰措施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