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文完善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
來 源:檢察日報發表日期:2011-11-21
正義網11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天聯合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對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虛開發票案、持有偽造的發票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補充規定》是高檢院、公安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下稱刑法修正案(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作的補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2010年5月18日,高檢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公布施行以來,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了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均為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案件,需要補充制定立案追訴標準。《補充規定》的印發施行是高檢院和公安部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的具體舉措,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相關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相關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對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