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立審執協調運行意見
作 者:周斌 劉子陽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8-06-07
為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內部分工協作的工作職責,促進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順利銜接和高效運行,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訴訟、執行的立案環節,應發放風險提示書,告知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引導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提供財產線索,做好相關信息采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確權訴訟等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標的物狀態。在作出裁判時,應當保證法律文書主文具體明確。在調解時應當審查雙方意思的真實性、合法性,注重調解書的可執行性,能即時履行的,應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
意見規定,特定物執行時原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的,當事人可對折價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告知當事人通過相應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意見。
意見明確了訴訟前、訴訟中、上訴后二審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執行前等不同階段財產保全案件的部門分工、職責范圍,規范了保全案件的流轉程序。
意見規定,審判人員、審判輔助人員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立案、審判、執行工作脫節,導致生效裁判難以執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本文關鍵字:人民法院 內部分工協作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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