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電子商務立法:網購再火,也需法律護航
作 者:殷泓 劉華東 常瑩 來 源:光明日報發表日期:2017-11-27
在一片“破紀錄”的呼聲中,今年的“雙11”落下帷幕。天貓“雙11”全天成交額1682億元,“京東11·11全球好物節”下單金額突破1271億元……在這份亮麗的成績單背后,是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日千里。
舉世矚目的同時,電子商務野蠻生長帶來的問題也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自2013年啟動立法以來,電子商務法草案就一直備受各界關注。法律的制定能否跟上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現狀?電子商務法究竟應該側重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是促進電商發展?日前,記者就電子商務法立法的熱點問題采訪了電商法領域權威專家。
管不了所有電商業態?別擔心,法律有前瞻性
自2013年啟動立法程序以來,電子商務立法至今已歷時4年。在這期間,電子商務領域日新月異,新業態新技術層出不窮,比如共享經濟的異軍突起。根據國家信息中心數據,2016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達3.45萬億元,同比增長103%,參與分享人數達6億,提供服務人數達6000萬。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今年共享經濟交易規模將達4.5萬億元,未來幾年將保持年均40%左右的增長速度。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這么快,電子商務法如何規范這些新業態呢?”這是不少老百姓關心的一個問題。
“只有時髦的經濟名詞,并沒有時髦的法律關系。”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共享經濟、社交電商等都能被納入草案規定的不同類型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中,比如按照電子商務法草案目前的分類標準,共享經濟就屬于自建網站經營者。
薛軍認為,目前新業態的發展不足以對電子商務法立法框架造成沖擊,“電子商務法制定過程中時刻注意保持定義的開放性,使它能夠容納電商領域新出現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法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它不應成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桎梏,而應該成為一個積極的、良性的推動力量,這個立法指導思想是貫穿于電子商務法草案所有內容中的。”
那太注重原則性會不會失去可操作性呢?
“電子商務立法不會因為保持開放性就讓它在當下失去現實意義,如何在具體規則和抽象原則之間尋求平衡,這是法律必須要予以精準把握的。”薛軍說。
專家表示,電子商務立法的開放性和具體性是根據業態發展各有側重的。總則和關于主體分類的部分保持了開放性,涉及電子商務平臺權利義務責任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部分,則有非常具體、規范的規定。
“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窮盡法律規則仍無法做出法律判斷時才適用法律原則。”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專家張韜看來,電子商務法立法的挑戰之一是技術發展太快。“看清的業態要在規范中發展,看不清的業態要在發展中規范。除此之外,還要在促進發展和規范秩序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除了鼓勵,還要包容,為創新和發展留有空間。”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認為,一部法的原則性始終都是相對的,這部法在努力做到原則性和具體性的結合、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結合,既抓住電子商務當前交易中的根本性問題訂立規則,又盡可能開放包容,解決新業態產生的問題。
“當然,作為一部法律,將來通過后在實施過程中還會頒布實施條例、具體解釋、司法解釋等,進一步細化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王文華說。
弱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會的,各方主體權益平衡保護
相較于一審稿,草案二審稿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將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獨立章節分散在了不同條款中。這是不是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被弱化了呢?
專家們一致認為,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立法思想,貫穿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全過程。王文華說,關于知識產權保護、電商經營者保護和平臺的義務責任部分,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是反映了對消費者的保護。“草案大概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內容是在約束電商經營者的行為,對電商經營者責任和義務的強化,就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種體現”。
草案在總則第一條明確,該法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怎樣兼顧各方權益呢?
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通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而為了保護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條款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平臺發送相關通知時應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與此同時,草案也給予平臺內經營者知情和聲明的權利。
“電子商務法草案構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以電商平臺為核心的。這個規則的突出特點是過程控制——它不像一般知識產權侵權事后救濟和追責,它將控制前置提到了過程當中,在行為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就開始采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反映了對當事人權益的兼顧和對利益沖突的一種平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虹表示,在應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時,草案對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了新的制度設計,增加了“平臺治理”職責。“平臺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時應該進行事實性的判斷,這樣既不會使商家移除有關商品,不斷遭受損害,知識產權人也有充分的表達渠道。”
與此同時,她認為草案第38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及時公示收到的通知、聲明和處理結果,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不論是權利人的通知還是電商經營者的聲明,以及最后的結果都要有透明度,這個明顯是社會監督和社會共治的一個體現。”薛虹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