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立法工作核心問題是什么
作 者:杜曉 涂陳昊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7-07-24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閉幕之后,”灰犀牛”一詞為人們所知曉。
經濟學家米歇爾·渥克在其著作《灰犀牛:如何應對大概率危機》中用”黑天鵝”比喻小概率而又影響巨大的事件,用”灰犀牛”比喻大概率且影響巨大的潛在危機。
面對互聯網金融迅猛的發展勢頭,如何防范”灰犀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法治體系。
法律法規依然有待完善
今年5月,銀監會網站發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今年擬完成46項立法項目,其中3項涉網絡借貸。這3項分別包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法治建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圍繞互聯網金融,法律制度層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了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目前有的業態已經出臺了管理辦法,如互聯網保險、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有的還沒有出。另外,一些已經出臺的制度還缺乏相應配套的辦法保證實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說。
”總體上來說,單獨給互聯網金融立法是比較困難的,通常是在其他的法律或者規則里面,把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問題做一些規定?;ヂ摼W金融從法律上來講還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中還沒有關于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條款,只是在一些規章里面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尹振濤認為,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管理需要法治,需要一個大的法治框架,包括立法和監管。立法是法律層面的,監管是部門規章,都可以歸為法治范疇。對于一般的金融業務而言,法治比較完善,頂層的法律和監管的規則都有。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而言,目前監管規則也就是具體實操層面的監管存在不足,在法律層面上也存在不足。
立法工作遵循哪些原則
目前,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已經出臺的管理辦法包括:
2015年7月22日,保監會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其中提出,不能確保客戶服務質量和風險管控的保險產品,保險機構應及時予以調整。同時,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于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
2015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這也是反洗錢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的基礎。針對網絡支付非面對面開戶的特征,強化支付機構通過外部多渠道交叉驗證識別客戶身份信息的監管要求。兼顧支付安全與效率。本著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根據交易驗證安全程度的不同,對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限額作出了相應安排,引導支付機構采用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突出對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損失賠付、差錯爭議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出,要引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及普惠金融的本質。
通過上述辦法的出臺,可以看出未來互聯網金融立法的某些規律。
尹振濤認為,就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而言,法律主要是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東西,在法律層面應該做到這么幾點:首先是從基礎性工作入手,比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隱私保護等,這些方面的空白需要不斷完善和補充相關法治保障;其次是把現有法律制度圍繞新的金融業態和形式做一些修正和修改,比如圍繞互聯網金融、混業發展等,可以在原有法律框架基礎之上做一些調整。
”互聯網金融立法工作應遵循科學性、安全性、流動性、普惠性及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李愛君說。
發揮既有法律調整作用
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對2016年上海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進行系統分析,其中提到,涉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刑事風險上升,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2014年,上海市發生首起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此類案件在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陡升至105件,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資案件總數的30%。犯罪形式多為假借互聯網金融名義,主要在線下吸收資金。絕大部分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銷售模式,即除了在線上開展業務外,還在線下設立實體網點,采用撥打電話、在密集區發布小廣告等傳統犯罪手法進行非法集資。
遏制違法犯罪現象,是互聯網金融立法的最重要目的。
”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原則很多,但是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立法的核心是杜絕違法,對違法行為要進行整治、嚴懲。在立法做了原則性規定之后,一些具體的措施應該通過監管層面推進。立法要給這個行業留一些發展的空間,同時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和包容性。”尹振濤說。
劉少軍認為,互聯網金融單獨立法不現實,因為互聯網金融在本質上沒有突破傳統金融的框架,只是我們的一些金融業務通過互聯網來完成,”只有在其他法律里規定涉及互聯網的這些業務應該怎么做。以虛擬貨幣的問題為例來說,解決這個問題可能要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再以關于第三方支付的問題來說,已經確定將來把商業銀行法改成銀行業法;還有眾籌的問題,就是需要修改證券法,信托法也需要做一部分調整;還有支付寶,是支付結算里的一種新的支付結算方式,所以在以后修訂支付結算法的時候,需要對其有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規定”。
”法律是用來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ヂ摼W金融只是換了一種金融方式,法律關系并沒有發生本質上的變化,法律層面要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劉少軍說。
李愛君認為,互聯網金融立法應充分發揮已有法律制度的調整作用;互聯網金融立法可以充分發揮現有法律制度的兜底條款作用;對迫切需要立法或者修訂現有法律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應該成熟一個就立一個,以便適應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對金融業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創新比較快,創新意味著要突破法律的某些限制,這就涉及法理的問題。那么從法理上應如何看待那些適度超越法律規定界限的問題?我認為,金融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控制系統性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說也是如此,只要不產生系統性風險,都是可以的。”劉少軍說。
□ 結束語
金融是”國之重器”,是國民經濟的血脈。保障金融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風險”與”監管”成為高頻詞,由此不難看出現階段金融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而在金融領域的”風險”與”監管”中,互聯網金融的問題最為突出。自7月21日起,本版推出”聚焦互聯網金融安全”系列報道,剖析互聯網金融風險所在、探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如何建立以及怎樣構建互聯網金融法治框架。通過這些深度解讀不難看出,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具體要求,方能保障互聯網金融安全,促進實體經濟與互聯網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本文關鍵字:金融 灰犀牛 互聯網金融 信用體系 金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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