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女童被銀行柜臺砸死誰之過 專家吁立法保護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7-05-10
前不久,網上流傳的一段監控視頻,讓網友的心都碎了——
4月23日上午,河南某地一男子帶著兩歲左右女童在銀行營業廳辦業務,孩子獨自到填單臺邊攀爬,導致填單臺傾倒砸到孩子身上,女童在就醫途中身亡。
“唉!家長監管不力。”
“銀行不是幼兒園,不是兒童活動區域,誰硬搬都會重心偏移倒塌,它原本就不是為兒童設計的。”
“一個兩歲孩子都能輕易把一個柜臺扳倒,說明這個柜臺是有多容易倒吧!絕對是銀行的責任!”
對于這起事件,責任在誰,是家長還是銀行?網友眾說紛紜。
就此,《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采訪多位專家。
父母應盡到監護義務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體健康發展的階段,對很多事物都存在強烈的好奇心、探索欲,但與此相對應的是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較低,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容易受到意外傷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說,對于孩子來說,任何傷害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這就對未成年人監護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認為,不少未成年人受到意外傷害是由于父母的保護不到位,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父母應盡到監護義務,不僅要時刻防范突發傷害,還有必要在公園、商場、銀行、醫院等公共場合注意對孩子的監護。
“同時,應經常對未成年人做好安全教育防范措施,加強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包括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等。”童小軍舉例說,比如,要經常教給孩子安全知識,不亂動家用電器,不在馬路上亂跑,不將身體探出安全區域等,并教會孩子基本的自救知識和技能。
在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看來,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健康,不僅是監護人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而健全的公共安全體系可以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領域內未成年人受到意外傷害的幾率。
公共場所對特殊人群缺少保護
節假日,在商場、超市、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內,不少父母與孩子一起外出活動。
“父母即使十分注意,但總不可能一秒也不離開地盯著,難免會有疏漏的地方,就像視頻中的畫面,父親與女兒相距不到兩米,時間相差不過3秒鐘,誰也無法意識到在銀行這樣的公共場所會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隱患。”支振鋒指出。
對于公共安全設施帶來的隱患,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雖有明文規定,但仔細思考就會發現,這些規定大多是對公共場所內普通老百姓設立的最基本保護,對于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并未進行特殊保護。”支振鋒說,由此帶來的安全隱患并不少見。
“很多家庭內部以及兒童密集的區域都提高了對兒童安全保護的重視程度,但對于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及管理,仍然沒有引起太多重視,許多家長在公共場所放松了警惕。”姚建龍指出,殊不知,恰恰是因為公共安全存在諸多隱患,才導致慘劇接二連三發生。
公共設施應符合未成年人特點
“我國現階段缺乏對未成年人公共場所安全保護的意識,最明顯的體現就是法律的缺失。”支振鋒說,由于這個原因,很多公共場所不愿為此進行投入整改,導致許多不合理的設計模式和管理體制普遍存在。
“與其坐等慘劇發生不如提前預防。”姚建龍認為,應當出臺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條例,在立法上明確要求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建立合理、安全以及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的設施環境建設和管理制度等。
其實,在未成年人公共安全保障方面,已有相關地方立法出臺。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商場、醫院、圖書音像制品店等公共場所電梯的設置、使用、維護,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設置安全警示等防護措施。
“地方立法先行為國家層面的立法進行了積極探索,對其成功經驗加以借鑒、對其不足之處加以補充完善,是一項十分值得提倡的舉措。”姚建龍說。
同時,姚建龍認為,立法應當覆蓋面更廣泛,包括醫院、銀行、學校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都要涵蓋進去,同時內容不宜大而空,應適當細化安全標準。
在硬件上,姚建龍建議,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務設施、設備應當安全可靠,經測試對未成年人不會產生危害,未達標準的,不準開張或營業。電梯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大型游樂場所的安全都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高、年齡等特點,在檢修、維護、整改的時候,將可能發生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軟件方面,應加強人員配備,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應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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