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該知道的民法總則·權威訪談
作 者:蒲曉磊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7-04-19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作為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經過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作為中國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民法總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至今回憶起立法期間的一些時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仍然記憶猶新。
3月8日下午,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呂忠梅拿到了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當看到“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恢復為“基本原則”之后,她終于放下了心。
長期關注環保問題的呂忠梅認為,21世紀的民法典,與19世紀、20世紀的民法典一個最大的不同,就是必須回應一些現代問題,生態環境問題顯然是典型的現代問題之一。
在呂忠梅看來,綠色發展理念的核心是“經濟要環保,環保要經濟”。
“要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之間有機地協調起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既不能單靠民法,也不能只靠環境法,必須有多個法律領域的溝通與協調。我們既要認識民法和環境法的不同,又要找到它們之間的接口。通過確定‘綠色原則’將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和體現在民法典編纂中,就是在做對接。”呂忠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一波三折終于寫入基本原則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隨后向社會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一條被稱之為“綠色原則”。
這一規定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草案稿中,依然存在。
二審期間,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則”章節中作出規定,不如在“民事權利”章節從民事權利行使角度加以規范,更為適當。
2016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草案稿將“綠色原則”從基本原則中移除。將其放在民事權利一節且與其他內容合并,規定為:“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修改,不僅大大降低了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中的地位,由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變為了行使民事權利的公共義務;而且其內容也被大大限縮。
三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后,多位代表和學者發表意見,認為在基本原則部分恢復“綠色原則”更為合適,也更符合中國國情和現實需求。
呂忠梅也是眾多呼吁者中聲音很高的人之一。
呂忠梅在收到面向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的三審稿后,以書面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修改建議和專門論證報告,建議恢復“綠色原則”。同時,也在不同形式的征求意見會上大聲疾呼。
最終,在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綠色原則”重新回到了第一章的基本原則部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對于規定“綠色原則”的理由做了特別表述:這樣規定,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與我國是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這樣一個國情相適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包含“綠色原則”的《民法總則》,其規定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綠色原則”可成為司法判斷準則
談到積極呼吁將“綠色原則”放回到基本原則的理由時,呂忠梅坦言,只有將綠色發展理念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才能成為所有民事活動的遵循和司法判斷的準則。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呂忠梅即開始研究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在她看來,環境法產生于傳統民法的不足,但“解鈴還得系鈴人”:一方面,如果民法不對民事活動施加環境保護的義務,無法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另一方面,對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導致的個人生命健康以及財產損害,如果不在民法中做出明確規定,污染破壞者的法律責任無法得到有效追究、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賠償或補償。如果民法典中不規定相關內容,即便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有了規定,也難以執行,尤其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會遇到極大問題。
比如,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侵權責任法不做相關規定,環境保護法的這一條就會落空。實際上,我國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沒有規定“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就可能出現因生態破壞遭受的損害,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據而無法做出支持受害者的裁判。這個問題需要到民法典分則編纂時才能加以解決。
“現在,民法總則規定了‘綠色原則’,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再遇到類似情況,就可以依據綠色原則來作出判決。綠色原則可以為法官尋找立法的本意或者法律價值取向,通過法律目的解釋裁判具體案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呂忠梅說。
體現“五位一體”治國理政整體戰略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將憲法中公民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具體化,有“個人權利憲章”之稱。民法典的編纂,實際上是為權利“勘界”:確定“政府權力法定——法無依據不可為”和“個人權利自由——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界限。
正因如此,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不僅有民法領域的研究者、實務工作者參加,而且吸納了與民法相關的多個學科的參與。在民法典編纂的工作中,呂忠梅主要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研究并參與其中。
呂忠梅多年前就明確提出,中國需要一部“綠色民法典”。在2016年的中國法學會舉辦的有關民法典編纂的“中國法學家論壇”上,專門就“民法典編纂中的綠色發展”做了主題發言,提出必須在中國民法典中體現“綠色發展”新理念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治國理政整體戰略。
以學者身份,進行民法典制定的基礎研究和調研;以人大代表身份,參與民法典制定的審議工作;以組織者身份,召集會議,為制定綠色民法典進行不同學科的交流與對話……以三種身份參與到民法典編纂工作中的呂忠梅,對于民法典編纂所體現出的意義感觸頗深。在呂忠梅看來,“綠色原則”在民法總則中的一波三折,其實是整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一個縮影。
呂忠梅認為,此次民法典編纂,雖然讓許多人感到“幸福來得太突然”,但已經有了多年的研究和準備基礎。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呂忠梅對民法總則的制定做了這樣的評價:
民法總則的立法過程,顯示出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程度有了長足進步,立法的前瞻性、引領改革和發展的能力都有了很大提升,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
民法總則的起草和審議過程,真正體現了既保證民法的專業性、又廣泛吸納不同學科意見的有機結合,充分調動法律各學科、各專業、各專門機構的積極性。
民法總則多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及時回應社會和民眾的重大關切,較好的平衡了遵循民事立法規律和體現中國特色的關系,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本文關鍵字:民法典 民法總則 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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