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情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根據《決定》,《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了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刪除原《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并在原《解釋》第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解釋》第四條,該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根據《決定》,《解釋》所稱“醫療活動”“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