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準運證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作 者: 張維 來 源:法制網發表日期:2016-05-06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這是記者從今日國務院公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獲悉的。
《方案》明確,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方案》指出,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
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是《方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方案》提出,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方案》要求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方案》規定,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方案》強調,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于本?。▍^、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根據《方案》,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F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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