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首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作 者:潘從武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6-01-28
“學校、 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等四類電梯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這是將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首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近年來,隨著新疆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全區電梯數量迅速增長,截至2015年年底,全區電梯總量達5.3萬臺,較2010年增長了3.9萬臺,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但呈現出增速快、使用面廣、并逐漸進入老舊狀態的特點,但目前全疆只有近1220臺電梯投保。隨著電梯使用范圍的快速擴大,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監督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突出,全國各地屢屢發生的一系列電梯安全事故不斷提醒人們電梯安全監管的重要性。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今天,新疆自治區政府正式對外公布了該《辦法》的詳細內容。
《辦法》明確要求,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學校、新聞媒體、電梯使用以及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辦法》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使用登記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警示標志;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停止使用電梯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應當公告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復時間;乘客被困時,應當及時組織排險、救援;使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其他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裝修結束后,應當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測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辦法》強調,使用電梯不得使用標明停用警示標志的電梯;不得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不得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不得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不得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志;不得實施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辦法》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下列電梯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學校、 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故障頻率高, 影響正常使用的;舉辦重要會議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以及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辦法》規定,電梯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及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法》明確,電梯生產、銷售、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違規單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義務。違規單位拒不履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對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采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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