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刷個存在感咋這么難
作 者:朱寧寧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6-01-12
網絡購物、微信聊天、網銀轉賬……如今,人們的生活與網絡越發密不可分。然而,在全面擁抱互聯網生活過程中,必然也會衍生出數量繁多的法律糾紛。一旦有了糾紛,打起官司,微信聊天記錄能用來證明是你在聊天嗎?淘寶購物能證明“寶貝”是你買的嗎?網銀轉賬能證明是你自己操作而不是被別人盜用嗎?
想證明這一切,就不得不提電子簽名。早在2005年,我國專門的電子簽名法就正式施行,然而10多年過去了,這部法律卻缺少些存在感。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簽名法更是處于半休眠狀態。以北京為例,通過對可以查詢到的北京高院近10年來民商事裁判文書的檢索,可以發現引用電子簽名法的裁判文書寥寥無幾。這部僅36個條款的法律,連一個與之配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不曾有過。
如今,沉默了10余年,電子簽名法又熱鬧了起來。“電子簽名法是網絡時代‘私’法領域的霸王法律,不懂電子簽名法就是不懂法律意義上的‘網絡’。通俗說,在網絡里,電子簽名用于證明‘你是你’‘你媽是你媽’‘你的行為不是你媽的行為’。”中國人民大學網絡犯罪與安全研究中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副主任謝君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目前,電子簽名法沒有用好,是因為很多人沒有明白它的司法證明價值。在此基礎上,相應的司法解釋一直沒有出臺,直接導致電子簽名法在司法實務中沒有發揮應有的價值。
電子簽名法束之高閣
微信上借錢,聊天記錄能不能直接當作證據?聊天記錄反映的行為是不是你的行為?不久前,一起借貸糾紛訴至法院。原告拿著被告所出具的借條稱,被告向自己借了10萬元現金。對于這張借條,被告認可了真實性,但卻提出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這只是自己為幫原告應付其家人所出具的借條。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
對于這條微信聊天記錄,原告提出了異議,“這個微信號是我在數年前以綁定QQ號碼的方式注冊的,但微信和QQ號碼我已長期不用,而且現在我自己都無法登錄微信。微信號碼和QQ號碼都被被告盜號并且偽造了微信內容。”
誰主張,誰舉證。但經過原告自行與騰訊公司聯系以及法院的依法調查,均無法查實原告關于相關微信號碼和QQ號碼曾被盜號的主張。這使得原告對微信號與真實身份的關聯性質疑不能成立。同時,原告還提出了對微信內容真實性進行鑒定的申請。最終,通過技術鑒定查清了微信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法院遂據此對微信證據作出認定,并依法作出判決。
主審該案的北京市某法院張法官告訴記者,這個案子清晰體現了民事審判實踐中,在對微信、短信、QQ、電子郵件等涉及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認定所常遇到的兩個問題:一是對主體身份的認定,即是否能夠確認案件當事人系涉案電子簽名的簽名人;二是對數據電文真實性認定,數據電文內容是否曾被修改。想認定這些,就離不開電子簽名法。“但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基本沒有用過這部法律作為判案依據,而是根據基本的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對是否采信相關證據進行推理判斷。雖然引用證據規則亦能推導出結論,但引用電子簽名法顯然更加直接、貼切、便利、經濟。”
張法官認為,電子簽名法中關于數據電文收發、電子簽名認證的相關規定,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自然也對審判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引意義。由于現在電子技術飛速發展,尤其是網絡上各種非法軟件的流傳,導致電子數據被篡改甚至偽造的風險極高。一旦當事人對真實性提出質疑,那就必須要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依照鑒定結果對真實性進行認定。鑒定機構在一些較為復雜的案件的鑒定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困難,甚至有難以得出結論的個別現象出現。
“由于法官并不掌握專業的電子技術,如果按照常規思路審查電子數據就很難適應案件的需要、準確回答當事人圍繞專業技術所提出的各種問題。”張法官說,他們在判案時極少引用電子簽名法,最基本的原因在于社會公眾及法律工作者對電子簽名概念的陌生,簡單說,就是不太清楚什么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包括什么、電子簽名證明什么。希望相關部門針對電子簽名法能有一些較為權威的解釋,供審判工作者參考,以充分發揮電子簽名法對于審判實踐的指導作用。
未出臺相應實施細則
談起電子簽名,好像離我們很遠,但其實它早已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近兩年其發展更是迅猛。
2013年,國家發改委公布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就明確了采用基于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保障電子招投標安全及合法性。目前,中國移動全部的招投標工作都是在網上進行的,實現了全面的電子簽名方式。2015年,太平洋保險使用電子簽名簽署的保單有1400多萬份,投保人在投保時簽署各種保險材料使用的都是電子簽名。此外,在全國范圍內,已經有六七百家醫院開始使用電子病例,有的醫院甚至已經實現了全流程的電子病例管理。
電子簽名雖然被大量應用,但是電子簽名法的適用卻遭遇窘境,原因何在?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詹榜華解釋說,電子簽名的驗證從技術上講其實是很容易的,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取證過程很不規范,比如,如何提取數據、怎么驗證,一步一步的過程都需要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者司法解釋來加以明確,但是這些基本的配套措施全部都沒有,這就直接導致了電子簽名法被擱置。
詹榜華分析說,電子簽名最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可以確定責任,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它與手寫簽名功能等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從法條本身來說,電子簽名法中對一些重要問題都已作出明確,包括確立了電子簽名的證據規則,規定電子簽名的功能等同問題,明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的簽名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也進行了規范和約束等等。
“電子簽名是很重要的交易憑證,從國家角度講,也是建立網絡誠信體系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電子簽名可以有效落實責任,定分止爭。誠信體系建設離不開內在約束和外在約束兩方面,通過電子簽名確立責任機制之后,大家就自然會規范自己的行為。”詹榜華說。
連接網絡與傳統空間
在過去,一個人表達一個行為,是通過傳統簽名來完成的。而在網絡領域,情況就發生了變化,比如,一個人要表達一個行為,要使用一臺電腦,通過操作電腦里的數據來表達行為。那么,如何證明這個電腦就是這個人的?這個數據就是這個電腦產生的?這個數據就是這個人表達行為的數據?
“法律行為模式的變化決定了電子簽名的重要性。”謝君澤說,從司法證明角度來看,傳統行為是一種“人—行為”的證明模式,它是通過傳統簽名來完成證明的。而在網絡里,網絡行為不再是“人—行為”的證明模式,而是“人—機器—數據—行為”的證明模式,而后者的這種證明模式就必須由電子簽名來完成證明。
謝君澤認為,之所以說電子簽名具有很高的司法證明價值,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電子簽名具有十分重要的關聯性證明價值。電子簽名用于證明“到底是什么人,通過機器操作數據,表達了相關的網絡行為”。其次,電子簽名還有一定的真實性證明價值。比如,數字簽名不僅會跟用戶身份進行綁定,還會對數據電文的完整性進行固定,數據電文的內容就不可能被篡改。因為,一旦篡改就會被發現。
“但有效的關聯性證明和真實性證明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謝君澤強調說。
那么,在司法活動中如何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可靠呢?謝君澤認為,主要包括技術上的可靠性和案情中的可靠性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技術上的可靠性,即電子簽名或者說電子簽名中所使用的加密算法,在技術上可不可靠。比如說,IOS9蘋果手機的鎖屏密碼,雖然是對稱加密,但目前為止卻是很可靠的,因為沒有人能從技術上破解IOS9蘋果手機的鎖屏密碼。另外,微信身份認證也是比較可靠的,因為它采用的是雙重加密。如果更換手機登錄微信賬戶,不但要輸入微信密碼,還要輸入手機驗證碼。另一方面,就是案情中的可靠性,主要包括案情中行為人的知識結構、案情中的偽造篡改條件、個案中的案情發展過程,技術跟法律其實是相通的。
“要特別注意,技術上的可靠性是具有相對性的。也就是說,它是相對于現階段而言的。有些密碼在目前是技術可靠的,但是在將來很可能會變成不可靠。這也是司法人員不敢用電子簽名法的原因之一。”謝君澤同時指出,由于司法人員在個案中認定電子簽名是否可靠,其前提就是得先了解現階段電子簽名的技術水平,這對司法人員而言,實在是“難為之炊”。
“在網絡時代,人是在傳統空間里的,而行為是發生在網絡空間里的。”謝君澤認為,電子簽名法是一部連接網絡空間與傳統空間的法律。有且只有電子簽名法能夠達到這樣的司法證明目的,也只有電子簽名法能夠完成這樣的司法證明使命。將來隨著電子簽名具體司法規則的落地,電子簽名法必定會成為引用率最高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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