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司法解釋:“隱名持股人”可認定為犯罪主體
來 源:中國經濟網發表日期:2015-12-17
中國經濟網12月15日訊 最高法、最高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通報相關典型案例。
針對“隱名持股人”等情況,《解釋》明確,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
實踐中,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失職、瀆職行為。
對此,《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有關犯罪的,或者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據介紹,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仍然時有發生。
新發布的《解釋》共17條,針對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在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包括相關犯罪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
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決人數7599人,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