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
作 者:陳麗平 朱琳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5-09-16
一名12歲的男孩在醫院診療過程中,突發傳染性疾病,不治身亡。七八個身著孝服的“家長”,將寫有“殺人償命”字樣的白色條幅橫懸在醫院門前,圍著火盆為死者燒紙祭奠,兩只花圈端正地擺放在醫院門口,中間是男孩的黑白照片。其間幾名“家屬代表”與院方發生激烈爭吵,并聲稱與醫院和解的唯一條件是賠錢,引得過往行人駐足圍觀。只有靠邊坐著的男子一言不發,醫生說,他才是死者的父親。這是近日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三級甲等醫院門前的一幕。
“醫鬧”的出現,字如其名,就是對醫療系統的一場鬧劇。其危害不容小覷,不僅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破壞醫院的醫療設施,還威脅到醫護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影響極壞。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破壞醫療秩序行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醫鬧”正式入刑。
“這是我國法治向前邁進的一大步。”全國人大代表、哈爾濱市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廣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了解,“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彼此間有一套分工流程,利用醫院的責任,借機鬧事,甚至有些人把這當作一個行業來牟利。“醫鬧”經常采取毀壞財物、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毆打醫務人員或者在醫療場所滯留等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醫鬧”是一個特殊人群,他們每天穿梭于各大醫院之間努力尋找“商機”,甚至發展成為一項新的“職業”。
“有些患者原本不想使用暴力解決問題,但被一些職業‘醫鬧’利誘甚至裹挾,從而擾亂了公共秩序,使正常的醫療秩序受到破壞,使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因此‘醫鬧’是非常惡劣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指出,醫患關系緊張,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不和諧的突出表現,所以把“醫鬧”入刑,對嚴重的“醫鬧”行為進行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醫務工作者本身就屬于高風險、高壓力、高強度的職業,如果再不嚴厲打擊日益猖獗的‘醫鬧’,長此以往,可能造成醫生集體辭職或醫生職業無人問津的嚴重局面。我國有十三億人口,醫生數量相對不足,如果繼續流失下去,會造成病人就醫更加困難的局面,更談不上不斷提高醫療科技水平了,這種情況對于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而言將是災難性的。”高廣生說。
趙秉志認為醫療行業比較特殊,是一種服務,而且是特殊的服務。以前對“醫鬧”行為很少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處罰,所以這次修改刑法將“醫鬧”行為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具有積極意義,既響應了民眾的呼聲,也明確了刑法適用范圍,在執行上更加有法可依,也起到了宣傳作用,對不法分子也會起到威懾作用。
之前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否包括醫院存在一些爭議,但隨著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將醫療機構納入此罪適用范圍,這些爭議也得到了平息,使法律適用更加統一。但是,病人及其家屬畢竟不是醫療專業人士,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鬧一鬧就可以得到更多利益的社會糾紛處理方式,還是很大程度上導致“醫鬧”行為的發生。
對上述現象,趙秉志指出,如果醫院出現重大醫療責任事故,需要依法解決,不論是調查取證環節、還是審判執行環節都需要按照司法程序進行,患者或受害一方都不能通過極端方式來處理問題。這種方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會使矛盾更尖銳,甚至會讓尋釁滋事的人有機可乘。
“醫療秩序也不能只靠刑法來維護,真正解決醫患矛盾,還需要多方的努力。”趙秉志說。
趙秉志稱,現在醫患關系很緊張,不排除醫院負有一部分責任,少數醫生態度冷漠、蠻橫,甚至極其不負責任,造成患者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出了事故沒有處理好,就會埋下隱患,引起患者的不滿情緒,從而引發“醫鬧”。醫院方面有很多情況還需要改善,希望院方做到治病救人、救死扶傷,能真正貫徹把病人當親人看,真正做到人道主義。
本文關鍵字:醫鬧 刑法修正案九 破壞醫療秩序 聚眾擾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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