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懲處貪腐新規亮點頗多
作 者:周斌 李豪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5-09-07
不久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在嚴懲貪腐犯罪方面亮點頗多。
多位司法實務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一致認為,刑九懲治貪腐新規,適應了當前我國反腐敗形勢,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回應了人民群眾的呼聲。
“對國家工作人員而言,萬分廉潔只是小善,一點貪污便是大惡。刑九聚焦反腐肅貪,向全社會傳遞了加大依法反腐力度的信號”。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王雷聲說。
罪行惡劣小貪也要嚴懲
刑九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原來單純的“數額”模式修改為“數額+情節”模式,且將原來固定數額模式,改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區間模式。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魏險峰說,“數額+情節”有利于懲治貪腐數額較小但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有利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依法作出裁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實踐中,一些貪污涉農補貼款、救災款甚至救命款的案件雖然涉案數額小,但直接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極壞,群眾反映強烈,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有的案件處罰較輕,社會效果不好”。王雷聲說,按照“數額+情節”的新規定,可以加大懲處這類犯罪的力度,維護公平正義。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趙運恒認為,“數額+情節”是合理化的立法進步,使得定罪量刑與犯罪程度之間能夠更加均衡。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江偉舉例說,兩起案件,前者被告人受賄不足10萬元,但受賄次數多,且多為索賄,后者被告人受賄達到10萬元,但僅為單次受賄,前者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比后者嚴重。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對前者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對后者則必須在10年以上量刑。
對于今后司法人員如何把握“數額+情節”標準,多位受訪者表示,應擇一重量刑。如貪污數額僅為較大,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以嚴重情節作為量刑標準,在3年至10年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特重貪腐犯可終身監禁
刑九有關重特大貪腐犯罪“終身監禁”的規定,輿論普遍叫好,認為此舉將極大地震懾貪腐犯罪,甚至比死刑更有震懾力。
王雷聲指出,現實中,確有少數貪污賄賂罪犯,罪行嚴重,危害極大,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后,通過屢次減刑,服刑較短就出獄了,這對社會公眾和辦案干警的心理都是一個沖擊,影響很壞。“‘終身監禁’的規定對嚴重貪污腐敗犯罪,無疑是一記重拳,堵死了后門,切斷了退路”。
“司法實踐中,死緩與無期徒刑差異不是很大,都可以減為有期徒刑,但與死刑立即執行差異巨大。設立終身監禁,彌補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鴻溝落差。”趙運桓說,此舉可以逐步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運用,對“罪大惡極”者關押一輩子,威懾力足夠了。
多位訪者提出,“終身監禁”的適用應當“特別慎重”,只適用于少數確有必要的案件。
在江偉看來,適用對象應嚴格限定在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拒不認罪、拒不退贓的特重大貪腐分子。因為在慎用死刑的政策下,如果這類貪腐分子僅被判處死緩,可能服刑20年左右即重獲自由,難免產生“服刑20年,幸福后半生”“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錯覺,也無法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適用‘終身監禁’刑罰執行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并綜合全案情節。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魏險峰說。
行賄不再輕易免除處罰
刑九加強了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了財產刑;新增了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處罰;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條件,除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等情形外,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不再“免除處罰”。
“不再輕易‘免除處罰’,是對目前司法實踐中行賄人刑罰減免率過高的正面回應”。江偉說,根據目前行受賄案件的偵辦方式,行賄人大多具有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的情節,但有的案件在行賄人交代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了所有線索甚至證據,行賄人無法不如實交代,此時,對行賄人減免處罰,實屬輕縱。
王雷聲告訴記者,實踐中,不乏受賄者踉鐺入獄、身敗名裂,行賄人逍遙法外、輕易脫罪的情況發生。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立法不夠嚴格、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再輕易‘免除處罰’,既打消了嚴重行賄犯罪人員屢查屢犯,‘只要如實交代,就能逃避制裁’的僥幸心理,也能促使其趨利避害,如實供述,對受賄犯罪無疑是一種震懾”。
“對那些主動行賄,多次行賄,長期‘圍獵’干部的涉案人員,理應不適用‘免除處罰’”。王雷聲說。
趙運恒指出,由于法律留下的口子太大,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司法人員對行賄嫌疑人濫用減輕和免除處罰,以換取不符合事實的口供和證言等情況,導致案件證據不穩定,甚至出現冤假錯案。“對行賄人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能夠減少行賄人為逃避刑責而無原則‘配合’的現象,雖然可能增加偵破難度,但從法治角度而言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