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工會法:企業裁員須提前30日開職工大會
作 者:張楠 來 源:北京晚報發表日期:2015-06-01
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芳在會上作了關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農民工或可加入工會
草案新增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解讀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長期以來一直是確定工會會員身份的唯一條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且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明確的勞動關系,大量原本主要從事農業勞動的勞動者進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隊伍中,還有一部分勞動者隨著物質財富的積累在取得工資收入的同時也獲得了各種投資收益,部分職工股東直接參與企業股權分配。因此原有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作為會員入會條件的規定已經不完全符合當前職工發展的現實狀況。
草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國家法律,增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表述。擴大工會會員身份條件的確定范圍,解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的入會問題,為其入會成為工會會員確立法規依據。
勞動報酬不低于集體合同標準
草案新增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未簽訂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
解讀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是平等協商制度深入發展的主要方向,是普遍建立平等協商機制的重要組成和保證。因此,草案特別增加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標準的規定。
企業裁員提前30日開職工大會
草案新增
“企業符合法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形式”,向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企業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依法”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讀
工會組織在維護職工權益的過程中,實際上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因此,草案特別細化了工會作為代表職工維權的組織在參加有關監督檢查、聽取企業裁員意見說明方式、提出勞動處理建議、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具體程序。
公積金怎么繳須職工大會“點頭”
草案調整
“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重大事項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解讀
草案在健全和推進企業民主管理方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力求打破企業所有制界限,規定了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的具體事項。
本文關鍵字:工會法 草案 會員身份 職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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