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出臺意見規定7種情形撤銷監護人資格
作 者:蔣皓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4-12-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近日印發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介紹。意見明確了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主體,列舉了性侵害、遺棄、虐待等7種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嚴重情形。意見規定,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根據意見,這7種情形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等情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云騰介紹說,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還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這項制度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后改正,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但意見也明確,申請人具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虐待、遺棄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種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意見同時對民政部門的兜底責任作出明確,法院在沒有合適人員和單位擔任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意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文關鍵字: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侵害行為 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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